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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台胞住房公积金投诉遭不当驳回请求协调的反映

编号:2026010519111342441

姓名

陈筠琦

留言时间

2026-01-05 19:11:13

留言内容

尊敬的霍主任:您好! 我是一名在京学习、工作已超过十五年的台湾同胞。长期以来,我亲身感受并受益于大陆不断优化的发展环境,也对“两岸一家亲”和各项惠台政策充满信心。然而,近期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却遭遇了政策在基层执行中的严重偏差,深感无助与困惑,特此向北京市台办反映情况,恳请予以关注与协调。 一、事件经过:从明确承诺到维权受阻 我于2023年2月至2025年8月在北京侨福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入职前,从《录取通知书》到正式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均以文字明确承诺将为我“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公司所有大陆籍员工均享有此待遇。然而,我入职后询问方被告知,因我是台湾同胞,公司不给我缴存公积金。这构成了基于身份的差别待遇。 在明确知晓国务院台办、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建金〔2017〕237号》文件以及北京市《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55条”措施)等政策支持,且我本人上一份工作也曾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下,我依法维权: 1. 投诉阶段: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该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理由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可以支持给台胞职工缴存公积金”。 2. 复议阶段: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载有公积金条款的《劳动合同》、《建金〔2017〕237号》文件、“55条”措施及《台胞百问》第99条等全套支撑性文件。然而,复议机关近期反馈却称“这些材料都不利于我”,核心论点是我“没有向单位表明缴存意愿”。 二、 核心症结:对惠台政策的曲解与执行偏差 我认为,本案的荒谬之处与核心症结在于,基层执行部门对保障台胞权益的专项政策出现了根本性误解和选择性适用: 1.对“表明意愿”的形式作不合理限缩,架空政策便利: ? 《台胞百问》第99条明确规定,台胞可通过“在合同中”或“通过书面形式”表明意愿。我签署公司出具的、明确载有公积金条款的《劳动合同》,这已是法律效力最高、最正式的意愿表明方式。 ? 复议机关却要求我必须另行提交一份“额外”的书面声明,这完全违背了政策原文和日常生活管理逻辑,是在人为增设政策未规定的障碍,使得“在合同中表明意愿”这一便利条款形同虚设。 2. 对“自愿原则”的主体作错误解读,颠倒权利义务: ? 根据《建金〔2017〕237号》及《台胞百问》,“自愿”指的是职工单方自愿原则,即权利在我。只要我表明意愿,单位就必须履行缴存义务。 ? 但公积金中心却将其曲解为“单位自愿”,即权利在单位,这完全颠倒了政策赋予权利、设定义务的逻辑,使得我的合法权利完全取决于单位的“恩赐”,这明显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和“同等待遇”原则。 2.对法律适用原则的漠视,沿用旧规排斥新法: ? 我明确提交了《建金〔2017〕237号》文件,其结尾明确规定 “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该文件正是为解决包括台胞在内的港澳台同胞公积金权利而制定的特别规定。 ? 然而,复议机关却仍援引2006年的《建金管〔2006〕52号》文件(其中旧口径注明“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和未提及台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主要依据。这严重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导致保障我权益的现行有效政策被架空。 三、恳请协调事项 作为一名长期在京生活工作的台胞,我维权不仅是为个人权益,更是希望看到国家出台的善意政策能够不打折扣地落到实处。当前,基层部门的理解偏差已非我个人通过复议程序所能纠正。 恳请北京市台办能够: 1. 介入协调与政策阐明: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行政复议机关,正式阐明《建金〔2017〕237号》文件、北京“55条”措施及《台胞百问》的核心要义和执行口径,明确指出“职工单方自愿原则”的正确解读以及“在合同中表明意愿”的法律效力。 2. 督促依法履职: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停止适用已过时的旧规定,严格依照现行有效的惠台特别规定重新审查案件,纠正其“无法可依”的错误认定。 3. 维护政策严肃性与台胞信心:保障惠台政策的连贯性和执行力,避免因基层执行偏差而损害政策的公信力及广大在京台胞的合法权益与情感。 我相信,在北京市台办的关注与协调下,此事能得到公正处理,让国家的温暖政策真正照进现实。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6-01-08 09:10:53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市台办已经会同市司法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专题研究,建议您关注行政复议结果,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