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080718090873973
黄筠淳
2026-08-07 18:09:08
标题: 台胞就业公积金补缴政策适用争议,请求协调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案件(业务编号:【2026】102007509) 本人黄筠淳,台湾居民证件号:830000198905260124,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嘉豪(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高度混同用工企业全职工作,劳动关系真实存续。劳动争议案件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6) 京 0102 民初 46785 号,在案证据可证明五家公司人员、财务、经营场地混同,构成共同用工,五年劳动关系证据扎实。 案件事实: 本人于 2026 年 3 月在职期间,通过正式邮件、律师函,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补缴诉求。 用人单位 2026 年 4 月 2 日出具书面回复,援引北京市涉台服务中心咨询口径,主张台胞入职企业无强制缴存义务,仅同意自本人 2026 年 3 月书面提出之后,补缴 2?4 月共计 2 个月公积金,拒绝补缴 2020 年 12 月?2026 年 2 月全部在职期间公积金;同时单方通知直接从工资抵扣公积金个人部分,以不配合办理手续为由设置不利后果。 本人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追缴,业务编号【2026】102007509。公积金中心口头援引 2006 年老文件,倾向采纳企业观点,拟作出不予追缴历史时段的处理,但尚未出具正式书面不予追缴文书。 政策争议焦点: 【1】国家五部委建金〔2017〕237 号上位文件明确:在内地就业台胞缴存公积金,基数、流程与内地职工完全一致;旧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2006 年排除港澳台职工的旧文件应当不再适用。 【2】北京市涉台服务中心问答口径:台胞需要书面表达缴存意愿后单位才有缴存义务。该问答属于业务咨询指引,并非正式规章,文件没有写明 “书面提出之前的历史劳动关系,一律禁止追溯补缴”。该口径初衷适用于台胞本人主观不愿开立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不应被用人单位用来规避多年用工责任,将企业长期不作为的后果转嫁给台胞劳动者。 【3】内地普通职工,单位自入职即应当缴纳公积金,无需员工单独书面申请。惠台政策给予台胞与内地职工同等待遇,若仅允许补缴提出之后短短 2 个月,实质造成待遇差别。 本人诉求,恳请贵办协调处理: 【1】请贵办就台胞公积金补缴政策作出官方解读,就 “台胞书面提出缴存意愿后,能否追溯补缴此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 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内部政策复核沟通(计划 8 月 10 日开展对接), 西城区公积金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10)8355 1908; 【2】督促公积金中心完整审查我的投诉案件,综合五部委建金〔2017〕237 号惠台政策、五家企业混同用工事实,责令五家关联企业依法补缴 2020?12?30 至 2026?04?27 完整五年住房公积金; 【3】请协调公积金中心暂缓出具不予追缴书面决定书,待本次政策沟通完成之后,再出具正式处理意见; 【4】本案被投诉主体嘉豪(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由香港企业最终实际控制,法定代表人为赵楠。恳请贵办可以协助联系约谈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赵楠,向企业释明国家惠台政策精神。 本案现状下,企业对台胞公积金政策的片面解读,客观造成台胞劳动者与内地职工公积金待遇出现差别对待,有违建金〔2017〕237 号文件保障台胞与内地就业职工享有同等公积金权益的政策初衷,恳请贵办从涉台权益保护角度出面开展调解协调,推动企业正视五年完整公积金补缴的争议,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 公司法人 ( 赵楠)联系电话:13311166656 公司企业负责人 (张剑)联系电话:13161511892 、 邮箱:jian.zhang@mightyforce.com.cn 附件上传材料(上传图片)包含: ①公司 2026?04?02 书面邮件答复完整 ②西城法院立案截图(案号 (2026) 京 0102 民初 46785 号) ③2026 年 3 月向公司发送补缴申请邮件、律师函截图 ④建金〔2017〕237 号政策节选 ⑤台办官网台胞百问(涉台服务中心)问答网页截图 如果需要补充其他质料随时可以联系我~ 感谢 黄筠淳
已处理
2026-08-10 14:10:26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如已经在法院立案,建议等待法院庭审结果,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