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080718563078421
黄筠淳
2026-08-07 18:56:30
标题:请求厘清在京台胞住房公积金追溯补缴政策口径,协调公积金案件【业务编号:2026 - 102007509】的第二部分补充 本人黄筠淳刚刚提交成功,留言编号:2026080718090873973 的投诉补充:查阅贵办主任信箱公开留言,编号2026010519064033453的台胞投诉案件,与本人遭遇高度相似:基层行政机关片面解读台胞公积金政策,机械适用旧的 2006 年排除港澳台人员的文件,限缩惠台政策适用范围,造成台胞无法享受同等待遇,可见该执行偏差属于共性问题。 【1】 案例编号:2026010519064033453,说明:该类政策执行偏差不是个案,已有其他在京台胞遇到完全相同争议,恳请贵办统一政策口径。 【2】 案例中最强抗辩点: 《台胞百问 99》明确两种表明缴存意愿形式:①劳动合同当中约定;②单独书面形式。基层实务中人为增设条件,只承认第二种单独书面,无视 “合同中表明意愿” 的法定形式,属于增设政策之外的障碍,架空惠台政策。 “职工单方自愿原则” 是台胞拥有权利,只要台胞表达意愿单位就要履行义务;不是单位可以自愿选择要不要给台胞缴公积金。 建金〔2017〕237 号明确 “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应当废止建金管〔2006〕52 号将台胞排除在职职工的旧口径。 【3】同类参考:贵办主任信箱已有编号【2026010519064033453】台胞公积金维权留言,该当事人遭遇与本人高度近似:基层执行部门对《台胞百问 99》“职工单方自愿原则” 曲解,人为限缩 “表明缴存意愿” 形式,继续沿用建金管〔2006〕52 号过时旧文件,与建金〔2017〕237 号惠台同等待遇政策冲突。可见该政策执行偏差并非个案,恳请贵办就此类共性问题开展政策厘清,统一北京地区台胞公积金执行尺度。 政策参考链接: 【1】建金〔2017〕237 号: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688/362045/index.html 【2】台胞百问 99:https://www.bjstb.gov.cn/bjtb/zmhd/wwtbbss/1320178/1328045/1319726/index.html 【3】同类参考留言:https://www.bjstb.gov.cn/eportal/ui?msgDataId=75dbaf6f39cf4554a3f5d0340a1910aa&pageId=1259984
已处理
2026-08-10 14:10:32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如已经在法院立案,建议等待法院庭审结果,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