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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百问120:台胞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有什么政策?

日期:2022年11月29日 来源:北京市涉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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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民众、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国务院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于2007年11月发布《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2011年12月发布《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2015年12月发布《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及补充通知等政策文件,不断扩大开放台湾居民来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2022年3月16日,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为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民众、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支持。《通知》中的政策措施,相比之前的政策措施有两个特点:

  一是开放行业大幅增加,由零售业、餐饮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等24项扩展到谷物种植等122项(详见《通知》中附件“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放行业清单”),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是开放地域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含北京市在内的27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从3月16日开始,相关省、市(区域)除执行3份政策文件外,可在本地全面深化服贸创新试点地区内对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执行新的开放政策。

  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按照原有登记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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