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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百问114:台商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范围与限制是什么?

日期:2022年11月29日 来源:北京市涉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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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所有权不得流转,但可将经营权流转出租收取租金。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可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所有权,是属于劳动群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二层为集体土地承包权,即农地承包权,是由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分子的农村家庭,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地耕作承包权;第三层是农民家庭将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耕作权利的经营权,利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或个人。

  由于台商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农村家庭,台商取得集体土地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既非所有权,也非承包权,而是农民取得农地承包权的经营权。其权利范围的界限,完全要以农村家庭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为主。如果超出该合同范围,其承包经营权就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依据《物权法》第125—12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台商取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超过承包方的承包期限,即非合法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台商欲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应注意上手承包人是否完成确认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此外,台商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表示台商可以利用这块农地变更为建设用地,而是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地承包合同的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地承包经营的权利范围,仍应受到农地农用的限制,而不能变更转为非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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