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第1条、《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北京“55条”措施)第51条的规定,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使用等方面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1)台湾同胞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2)在内地(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方面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3)台胞可根据要求提取公积金。
台胞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采取的是职工单方自愿原则,即台胞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合同中或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意愿后,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单位未依台胞个人意愿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对于台胞表明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意愿后、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