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所需提供的材料有(下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a. 台湾居民提供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b. 经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材料;
c.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
d.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 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f.生父或生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g. 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材料;
h.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i.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单人2寸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大2寸合影照片;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中“政务服务”—“个人服务”—“华侨、香港、澳门、台湾收养继子女登记”中有详细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携带所需材料去六里桥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相关窗口办理即可。
另外,如果收养人在中国境外收养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国籍成年公民,应当遵循被收养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收养、移民归化及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10-891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