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6〕37号)“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可在本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可在本市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的有关规定,台湾居民在京不能购买商业、办公类房屋;在境内登记注册企业的,可以以企业名义在京购买商业、办公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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