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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百问18:如何继承台胞在大陆的合法遗产?

日期:2022年07月12日 来源:北京市涉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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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向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亡故台胞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公证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办理。申请人在国外的,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2)向大陆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持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地区公证书(外国公证书,须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办理遗嘱核验)亲自前来办理,大陆公证机构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3)申请人凭大陆公证机构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如果是房产继承,还需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

  (4)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委托大陆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继承公证也可委托大陆律师办理。

  (5)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权限。委托书须在台湾地区办理公证手续(境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并经“海基会”转寄使用地的大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公证协会;

  (6)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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