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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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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促中心)

  19-1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北京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营运(市委宣传部)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北京市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鼓励来京开办文化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文化产业园区,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责任部门:各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联系电话:东城区010-64457262

  西城区010-83140472

  朝阳区010-65099846

  海淀区010-82468035

  丰台区010-83656717

  石景山区010-88699835

  门头沟区010-69832899

  房山区010-89350341

  通州区010-69542841

  顺义区010-69420441

  昌平区010-89710175

  大兴区010-60214051

  平谷区010-69962511

  怀柔区010-69680026

  密云区010-69046081

  延庆区010-6910006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010-67881985

  19-2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加北京文化创意大赛(市文促中心)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主办。

  责任部门: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联系电话:010-64081143

  19-3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加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报条件:

  经文化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可以在北京市进行文化交流演出及营业性演出。

  办理程序:

  一、文化交流演出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请咨询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5157211

  二、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距离演出举办日期20日前(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个人签订的演出协议

  4.场所同意函

  5.演出节目内容介绍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介绍

  7.演出场地说明

  8.委托授权书

  (三)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010)89150044;(010)89150056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19-4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北京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关注北京市相关机构发布的招聘和活动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名参与。

  有意愿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在“公示公告”栏查询聘用信息(网址:http://rsj.beijing.gov.cn/),按公告相关要求进行报考。

  咨询部门及电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人事处 010-8515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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