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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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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科委、市教委)

  13-1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科委)

  受科技部委托推荐北京地区符合申报要求的上述国家级项目,依科技部网上发布的项目征集通知确定北京的项目截止时间并在北京市科委官网发布,并对有限额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具体办事流程可登陆科技部火炬中心官网,点击“在线服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查看办事指南,申报项目须先注册,提交前需选择推荐地区为“北京”,网址:http://www.chinatorch.gov.cn/fhq/index.shtml

  责任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处

  联系电话:010-55577757

  13-2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大学科技园(市教委、市科委)

  申报条件: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7号)的规定,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各地方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本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北京地区大学科技园推荐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统筹负责,市教委配合开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委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那个,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受科技部委托推荐北京地区符合申报要求的上述国家级项目,依科技部网上发布的项目征集通知确定北京的项目截止时间并在北京市科委官网发布,并对有限额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具体办事流程可登陆科技部火炬中心官网,点击“在线服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查看办事指南,申报项目须先注册,提交前需选择推荐地区为“北京”。(网址:http://www.chinatorch.gov.cn/fhq/index.shtml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

  联系电话:010-5199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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