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19》《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 的补充规定,允许台资企业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民航华北局负责相关初审工作。
责任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计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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