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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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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1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参照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再生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招投标。

  施工要求:

  本市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建筑拆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工程单位或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废弃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拆除实施前发包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依法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弃物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发包单位应一并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

  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合理处置。无法实施资源化处置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

  拆除工程完成后,发包单位应向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明确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去向。

  办理程序:

  台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可与拆除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市拆迁拆除工程,参加拆除责任主体的招投标工作,中标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要求,到属地相关部门实施登记,并组织筹建资源化处置点位,按照《关于调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的通知》(京建发〔2019〕148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010-66055508

  东城区住建委 010-67051105

  西城区住建委 010-63028866-1304

  朝阳区城管委 010-67320607

  海淀区城管委 010-88487792

  丰台区城管委 010-83669700

  石景山区住建委 010-68822882

  门头沟区住建委 010-69845402

  房山区城管委 010-81387931

  通州区住建委 010-69541430

  顺义区住建委 010-69469984

  大兴区城管委 010-81296779

  昌平区住建委 010-69717434

  平谷区城管委 010-89995964

  怀柔区城管委 010-69659452

  密云区城管委 010-61095848

  延庆区城管委 010-69175130

  3-2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园林绿化局)

  申报条件:

  全市按照“谁产生、谁处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推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高效便捷的废弃物处置与管理体系,建成以“落叶化土”、“枯枝还田”为主体的利用体系,实现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处尽处的目标。

  办理程序: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推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研究项目和经济项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大陆企业同等参与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共同推进资源化利用进程。

  责任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

  联系电话:010-84236831(6534)

  3-3 欢迎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参与北京自然教育相关工作(市园林绿化局)

  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参与北京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设计、自然解说员和志愿者培训、自然教育课程开发以及自然教育相关活动等。

  责任部门: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6201

  3-4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市水务局)

  申报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6月-2020年6月)》的通知(京政发[2019]6)号,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办理程序:

  中心城区: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市水务局以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郊区: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以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责任部门: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556743

  3-5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首环建管〔2019〕5号),参照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执行,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招投标。

  回收要求:

  按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发展规划成立回收企业,设立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乡社区回收站点建设规划。按照每个社区至少1个交投点,每个街道至少1个中转站进行设置。对暂时难以设立固定站点的地区,由回收公司设置统一管理、规范作业的流动回收车辆。分拣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每区至少设立1个符合绿色环保要求,辐射范围广、分拣能力强的区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回收企业应符合市场、税务等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企业登记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推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办理程序:

  台资企业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可参加再生资源回收主体的招投标工作。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再生物资回收和批发,需符合相关布局要求。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010-66056250

  东城区城管委 010-67073700

  西城区城管委 010-88391610

  朝阳区城管委 010-67325578

  海淀区城管委 010-88487200

  丰台区城管委 010-83656260

  石景山区城管委 010-68881555

  门头沟区城管委 010-69854076

  房山区城管委 010-89358821

  通州区城管委 010-69546931

  顺义区城管委 010-81498676

  大兴区城管委 010-81296413

  昌平区城管委 010-69746250

  平谷区城管委 010-83656260

  怀柔区城管委 010-69642935

  密云区城管委 010-69044627

  延庆区城管委 010-69103648

  3-6台资企业可同等参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申报条件: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3)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010-5557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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