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页

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字体: 打印 当前阅读量:

  47.鼓励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市司法局、市台办)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可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申请条件:

  1.台籍律师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台籍律师在北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3.所在律师事务所已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已进入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内。

  办理程序:

  1.台籍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入市、区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所务安排开展法律援助咨询、代书服务;

  2.北京市纳入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可通过市、区财政局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进行查询。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受理地点: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55578730

分享到: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