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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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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合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可在京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北京证监局)

  43-1.台湾证券从业人员申请大陆证券从业资格

  申请条件:

  在台湾已获取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台湾证券证照管理部门发出的相关证照;

  3.通过大陆证券法律法规考试;

  4.符合大陆相应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5.与大陆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6.在台湾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我会。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2.大陆证券法规考试成绩单;

  3.最近三年内台湾证券证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核发的证券执业证照证明;

  4.《中国大陆证券从业资格登记表》。

  责任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

  咨询电话:66575797

  43-2.台湾期货从业人员申请大陆期货从业资格

  申请条件:

  在台湾已获取期货从业资格的台湾期货从业人员,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期货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台湾期货证照管理部门发出的相关证照;

  3.通过大陆期货法律法规考试;

  4.符合大陆相应从业资格申请条件;

  5.与大陆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6.在台湾未曾受到金融、期货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拟任职机构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人申请大陆期货从业资格的情况说明;

  2.期货从业资格申请表(台湾居民适用);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4.最近三年内台湾期货证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核发的期货从业证照证明。

  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拟任职机构按期货从业资格申请流程,通过行业信息平台录入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提交资格申请。中国期货业协会通过行业信息平台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为申请人办理期货从业资格注册、分配期货从业资格编号,并通过协会网站公示期货从业资格信息。

  责任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

  咨询电话:88087239

  43-3.台湾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

  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具备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资格;

  3.通过大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4.与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5.在台湾地区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台湾同胞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2.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测验合格证明书或同业公会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台湾同胞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基金经理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及《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等规定进行资格注册及任职管理。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6号)及《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等规定进行任职管理。

  责任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咨询电话:021-616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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