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在教学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对台湾地区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祖国大陆学生。在保障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应根据台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在祖国大陆就读的台生与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具体工作由各高校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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