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支持京台两地开展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0-1.京台两地开展电视剧合拍,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局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30-2.京台两地开展电影合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5569200
30.支持京台两地开展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0-1.京台两地开展电视剧合拍,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局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30-2.京台两地开展电影合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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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5556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