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页

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字体: 打印 当前阅读量:

  30.支持京台两地开展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0-1.京台两地开展电视剧合拍,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局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30-2.京台两地开展电影合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5569200

分享到: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