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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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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北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市广播电视局)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电视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

  申请材料: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立项书面申请、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完成片审查书面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立项批复、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文件中外文、DVD样片、剧情梗概、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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