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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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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京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市电影局、市广播电视局)

  28-1.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视剧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演员身份证件、故事梗概和思想内涵、主创人员名单、资金情况说明、聘请合同、补充情况说明。申请材料总要求:1.提前20天报送申请,一剧一报。2.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表格中所有项目都要填写。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如开拍后申请等)。

  责任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28-2.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初审)。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人员身份证件、该期节目提纲或访谈提纲。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28-3.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影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市属电影制片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等参与电影制作审批。

  责任部门: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556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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