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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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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在京注册从事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的台资企业,可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申报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报条件:

  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原则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台湾地区独资或合资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各艺术领域(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及要求详见每年度的项目申报公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

  为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申报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做要求。对具有示范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可提高基金资助比例,并组织专家全程参与,共同推进实施。

  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官网,根据申报类型在线填写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项目初评将在网上进行,不再接受纸质材料。请申报主体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及时上传申报所需要的文档、音视频等项目资料,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延误申报。

  责任部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咨询电话:62253068,6225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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