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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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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参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申报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商用化项目,享受与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10-1.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4.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5.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8.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1.有意申报企业注册并登录申报系统(http://www.beijingip.cn/),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并将EXCLE版本和盖章PDF文件压缩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传至申报系统。

  2.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beijingip.cn/)或提交至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咨询电话:84080084

  10-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3.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4.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5.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6.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9.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现场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1.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专家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示范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4.审核认定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认定意见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

  10-3.北京市商用化资助

  申报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通知规定时期所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3.依据北京市科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中第11条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规定,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账凭证,具体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其他证明资金往来的票据、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报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各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报系统http://210.76.104.3/BUSINESSPATENT/public/login.html,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填写相关内容以及上传所需文件。

  2.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随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请书审核状况。经网上审核通过的,于规定日期打印并报送书面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二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66123343

  10-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4.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5.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申请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3.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办理程序: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按照《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发布申报信息,收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再由专家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1.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数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年度项目资金对上一年度内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

  2.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3.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受理

  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确定合格单位,并对申报项目涉及的量化指标进行整理归纳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审表,初审表不计入评审打分,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范围。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预警报告在技术分解、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质量,预警报告的实际成效。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申报项目较多的企业和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以及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拟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和实施单位审查金额确定项目拟资助金额。

  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办公室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受理地点:根据实施单位地点确定,每年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咨询电话:84080095

  10-5.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http://www.zgcip.org.cn/)、窗口办理(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文件,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过电子平台答复申请人,出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不齐全,申请人需要补正后提交申请。超出受理范围或不符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理由的,不予推荐。予以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材料,由受理单位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309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接待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13

  10-6.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申报条件:

  依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申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2.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2.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专利证书

  4.专利登记簿副本

  5.本专利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材料

  6.获奖证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和网上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受理、形式审查等程序,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拟获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产生最终获奖名单。

  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财务数据要盖财务专用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咨询电话:840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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