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台资企业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参照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详细信息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询(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1-3的范本请登录首都之窗网站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 要求 | 其他要求 |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
2 | 母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 |
3 | 母公司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 |
4 |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
5 |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纸质 | ||
6 |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纸质 | 需公证认证, 有效期半年 | |
7 |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纸质 | ||
8 | 母公司经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纸质 | |||
9 | 母公司及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关系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加盖母公司公章或母公司负责人签字 | |
10 |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纸质 | 包括所有在中国投资企业,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 |
11 |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1份 | 纸质 | 反映当前实缴资本,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
2.审查与决定
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不能过者,予以告知;通过的,打印确认证书。
3.颁证与送达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将以邮件寄送。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发展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咨询电话:
8915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