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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北京市台办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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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台资企业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参照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详细信息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询(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1-3的范本请登录首都之窗网站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下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

要求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1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2

母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3

母公司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4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5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6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需公证认证,

有效期半年

7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8

母公司经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纸质

9

母公司及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关系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加盖母公司公章或母公司负责人签字

10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包括所有在中国投资企业,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11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份

纸质

反映当前实缴资本,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2.审查与决定

  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不能过者,予以告知;通过的,打印确认证书。

  3.颁证与送达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将以邮件寄送。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发展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咨询电话:

  8915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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