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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5月2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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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截至2019年6月30日)

  北京市台胞服务电话:55564223

  一、积极为台资企业在京投资和经济合作提供同等待遇

  1.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可以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端、智能、绿色制造企业,与在京注册的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3)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

  申报条件:

  1.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

  3.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4.项目核准批复;

  5.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提供提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提供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7.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提供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从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经验的材料;

  8.项目建设单位拟邀请招标的,提交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材料;项目是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提交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说明;

  9.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办理程序:受理、决定、批复、送达(或自行打印)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点:网上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TBETC001—2018,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E的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3.公示。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5.核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103.83.44.73/index.jsp

  联系电话:55578317

  1-5.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2.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基地租赁合同;

  4.提供近两年入驻企业家数的承诺书;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7.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176966,82176996

  1-6.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或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材料(租赁合同);

  4.上一年度运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

  5.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6.服务企业家数承诺书;

  7.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176966,82176996

  1-7.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

  申报条件:

  1.承诺书;

  2.《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认可评审申报书》;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5.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6.软件检测行业其他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数量(全国)”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序号、产品名称、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完成时间);

  8.“近三年的软件检测项目合同”清单(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委托单位、签订时间。清单按合同金额排序,并提供每档合同金额中最大合同的复印件关键页);

  9.推进软件测试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的主要工作、承担完善软件市场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证明材料;

  10.测试人员基本情况清单;

  11.本单位测试人员的社保证明;

  12.硬件设备清单(包含软件测试设备性能说明)及硬件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购买发票或合同等);

  13.软件购买清单、合同及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14.测试场地租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5.自主开发证明材料(如“著作权、专利、商标等”)。

  (说明:该事项每两年认可一次,具体申报材料请以当年经信局网站公示为准)

  办理程序:受理、决定、发证(其他)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662996

  1-8.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

  申报条件:

  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高精尖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明确了项目及其主体的申报条件要求,2019年申报条件详见征集通知,近几年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申报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入资后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近3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3.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和投资主体。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开始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含建筑工程的重大项目或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一定额度(2018年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完成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环保和建筑施工的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4.联合申报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支持方式: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采用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高精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一)拨款补助

  拨款补助方式具体分为事前补助、事中补助和事后补助。事前和事中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投资内容、目标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规定使用用途的财政支持方式。其中,事前补助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后即可支持;事中补助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进度达到50%(含)及以上方可支持。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投资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要求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分年度给予后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且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以奖代补

  对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其他被国家和北京市认定为标杆企业或重大示范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办理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申报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填写申报信息,导出PDF后,同书面材料(模板见具体征集通知)一并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局。

  2.市经济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规划发展处

  受理地点: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或相关专业处室。

  联系电话:55578181,55578179

  1-9.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

  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股权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重点投资于节能环保、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运作应严格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支持本市高成长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本市龙头企业加快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市落地,切实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

  (四)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并购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并购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退出模式

  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含)以上投资原则上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或投资本市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

  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时,优先鼓励将其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地北京。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三、股权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股权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模式

  股权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于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市落地可视同投资本市企业,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迁往北京;2.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核心环节落户本市。

  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股权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股权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四、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子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其中并购基金发起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基金发起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在拟设立并购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在拟设立股权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股权基金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高精尖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购基金发起人不受本条件限制;

  6.发起人应联合部分社会出资人共同组成基石投资人,基石投资人认缴规模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拟设立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且主营投资管理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其中至少1名投资关键人应为管理团队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主导完成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

  5.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

  9.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母基金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2.申报机构将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2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

  3.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组织评估调查工作,履行相关手续后上报至基金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受理地点: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6层)

  联系电话:66222502转651,66222502转624

  1-10.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办理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布局等。

  2.创建单位撰写《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局相关责任处室提交。

  3.市经济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4.市经济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55578316

  1-11.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报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要素集聚能力、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技术水平领先、创新模式先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包含已经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及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3)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

  2.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

  3.市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4.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信息化局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

  联系电话:55578321

  2.运用京台科技论坛品牌活动,加强京台两地工商团体联系,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发展,促进项目洽谈对接,深化两地经贸科技交流合作。(市台办、市商务局)

  京台科技论坛从1998年开始,根据两岸关系大局和京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续二十余年在京台两地举办活动。活动包括京台科技论坛峰会、专题论坛及考察交流等。内容涉及两岸城市合作发展论坛;金融论坛、智慧城市与5G论坛、智能制造与机器人论坛、大健康论坛、文创与设计论坛、汽车电子论坛、人才论坛、绿色建筑论坛、农业论坛、女性论坛、公益论坛、智慧财产权论坛、“一带一路”论坛、投资北京推介会等。

  论坛拟请京台经贸科技、文创、医疗卫生等领域相关人士、行业组织及企业,岛内县市相关人士参加活动。

  咨询部门:市台办经济处

  咨询电话:55564173

  3.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台资企业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参照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详细信息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询(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1-3的范本请登录首都之窗网站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下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

  要求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1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2

  母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3

  母公司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4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5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6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需公证认证,

  有效期半年

  7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8

  母公司经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纸质

  9

  母公司及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关系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加盖母公司公章或母公司负责人签字

  10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包括所有在中国投资企业,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11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份

  纸质

  反映当前实缴资本,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2.审查与决定

  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不能过者,予以告知;通过的,打印确认证书。

  3.颁证与送达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将以邮件寄送。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发展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咨询电话:

  89150491

  4.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设在本市的研发中心经审核认定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可享受企业所在区或科技园区所给予的支持政策。(市科委、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所列条件和程序,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查询以上信息,进行注册并申报认定。

  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责任部门: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1号楼

  咨询电话:64853165转401至407

  5.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鼓励台商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土地出让底价与大陆企业执行统一标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鼓励台商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对适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有关政策的用地,不区分投资主体,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根据国家规定,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划拨、出让、转让三种方式:

  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土地利用中心

  咨询电话:55595237

  5-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3、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3、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补正材料通知书、划拨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签订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0个工作日

  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0个工作日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签章完整,填报规范、准确,数据一致、不冲突、清晰、真实有效;(2)申请主体与材料批准主体一致;(3)项目征地面积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匹配;不予批准的情形:不能满足所有必要的批准条件。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颁证与送达

  发证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已签订经营性用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出让合同定金;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一致;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接收资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已签订经营性用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出让合同定金;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一致。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4、取得规划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批准文件;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社会投资项目)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4、取得规划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批准文件;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7.在建工程(竣工)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批准按照竣工补办方式办理的文件; 2、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材料齐备;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予以批准的条件:除保障房经营性配套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取得市规土委批准竣工补办的批准文件;(1)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签章完整,填报规范、准确,数据一致、不冲突、清晰、真实有效;(2)不存在查封、抵押情况;(3)申请主体与材料批准主体一致;(4)时效性的文件资料均在有效期内;(5)具备申请在建工程(竣工)补办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全部满足必要批准条件。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颁证与送达

  发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8.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其中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4、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 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5个工作日

  1、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其中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4、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 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补正材料通知书、转让批准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6.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

  申报条件:

  目前,我市各领域均未对台资企业参与特许经营及PPP项目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台资企业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特许经营及PPP项目。

  办理程序:

  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PPP项目实施机构签订PPP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企业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查看招标公告(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具体项目负责单位)

  咨询电话: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联系电话

  7.支持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与大陆供应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参与政府采购,与采购人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市财政局)

  申请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统一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办理程序:

  企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信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部门及电话:

  1.市财政局采购处

  咨询电话:55592412

  信息公开网址: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信息

  (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

  2.各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采购办)

  东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4164817

  西城区财政局采购办:66217190

  朝阳区财政局采购办:65090252

  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88488432、88488426

  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3895603

  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8876148

  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9468480

  昌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9742904

  门头沟区财政局采购办:69856741

  通州区财政局采购办:61535860

  房山区财政局采购办:69377919

  大兴区财政局采购办:69265967

  延庆区财政局采购办:69143990

  怀柔区财政局采购办:69648705

  平谷区财政局采购办:69971266、69962702

  密云区财政局采购办:69046612

  亦庄开发区财政局采购办:67887511

  房山区燕山财政分局采购办:69346173

  8.台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有意向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台资企业,请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http://zhengce.beijing.gov.cn/library/192/33/50/438650/79650/index.html)中的有关规定,并与市国资委相关部门或市管企业取得联系。

  咨询部门: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咨询电话:83970926

  9.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

  9-1.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申报条件:

  本市13个涉农区注册的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

  办理程序:

  补贴资金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自主选机购机。本市13个涉农区注册的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以下简称“购机者”),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北京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归档信息表”中自主选机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2.补贴资金申请。采取“手机APP”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购机者主要通过手机APP的方式申请补贴资金,具体操作方法可参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手机APP操作手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手机APP申请的,可到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的核验点现场核机并提交申请。具体按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执行。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持行驶证申请补贴。

  3.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验机具,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补贴兑付申请;区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通过审核的购机者银行卡(户)中。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及各涉农区农机主管部门

  受理地点:下载“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通过手机申请或到13个涉农区农机主管部门现场申请,每个年度全年都可申请。

  咨询电话:82078414

  9-2.在京注册台资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负责认定,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负责日常工作。

  申报条件:

  1.依法在北京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产品竞争力符合《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标准。

  办理程序:

  1.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可关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咨询注册地所在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通知要求报送材料至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对企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意见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

  3.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评审意见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认定企业为“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纸质材料提交地点可电话确认,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咨询电话:83979155

  1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参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申报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商用化项目,享受与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10-1.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4.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5.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8.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1.有意申报企业注册并登录申报系统(http://www.beijingip.cn/),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并将EXCLE版本和盖章PDF文件压缩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传至申报系统。

  2.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beijingip.cn/)或提交至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咨询电话:84080084

  10-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3.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4.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5.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6.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9.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现场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1.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专家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示范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4.审核认定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认定意见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

  10-3.北京市商用化资助

  申报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通知规定时期所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3.依据北京市科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中第11条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规定,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账凭证,具体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其他证明资金往来的票据、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报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各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报系统http://210.76.104.3/BUSINESSPATENT/public/login.html,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填写相关内容以及上传所需文件。

  2.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随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请书审核状况。经网上审核通过的,于规定日期打印并报送书面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二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66123343

  10-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4.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5.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申请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3.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办理程序: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按照《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发布申报信息,收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再由专家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1.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数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年度项目资金对上一年度内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

  2.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3.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受理

  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确定合格单位,并对申报项目涉及的量化指标进行整理归纳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审表,初审表不计入评审打分,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范围。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预警报告在技术分解、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质量,预警报告的实际成效。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申报项目较多的企业和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以及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拟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和实施单位审查金额确定项目拟资助金额。

  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办公室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受理地点:根据实施单位地点确定,每年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咨询电话:84080095

  10-5.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http://www.zgcip.org.cn/)、窗口办理(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文件,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过电子平台答复申请人,出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不齐全,申请人需要补正后提交申请。超出受理范围或不符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理由的,不予推荐。予以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材料,由受理单位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309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接待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13

  10-6.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申报条件:

  依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申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2.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2.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专利证书

  4.专利登记簿副本

  5.本专利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材料

  6.获奖证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和网上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受理、形式审查等程序,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拟获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产生最终获奖名单。

  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财务数据要盖财务专用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咨询电话:84080012

  11.鼓励中关村示范区台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时间不限;现场办理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8∶00

  1.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后,有意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网站www.zgcip.org.cn,进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报书。附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是申报书的附件部分,按照给定的提纲填写,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报告.docx”为该文件命名,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以word格式文件上传。

  2.申报企业于初审完成后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报书审核状况。审核通过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本年度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综合选出10个拟予以贴息资助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4.评审结果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审议和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将与10家企业分别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协议书》,并完成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直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大厦3层309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61

  12.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申请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相关服务,享受同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移动通信、互联网、光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广播电视网、数字家庭、移动终端、可穿戴技术、卫星移动通信、导航终端、广播电视网终端、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制造、高端电子装备和仪器制造、基础电子元器件及器材制造、微电子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及智能硬件、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建设中),每年办理一次,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单;

  4.保护中心将备案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责任部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技术交易大厦2层

  咨询电话:84080660

  13.支持在京注册的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及在京注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3-1.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件要求,引导辖内银行及支付机构进行系统改造,便利台湾居民使用居住证等相关合法身份证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账户业务,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支付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咨询电话:68559065

  13-2.指导在京注册台湾金融机构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鼓励辖内银行依规为台资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咨询电话:68559660

  13-3.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具体可提供以下服务支持:

  (1)协调在京注册的有资质收单机构为台湾商家依法合规申请具备移动支付功能的支付终端。

  (2)协调在京注册的有资质收单机构为已有支付终端的台湾商家免费升级为具备移动支付功能的终端。

  (3)为在京注册台湾商家提供营销活动服务支持,相关营销模式和案例可通过关注“银联北京”微信公众号或下载“云闪付APP”获取。

  咨询部门: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

  咨询电话:66275394

  14.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在京企业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鼓励境内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为在京台资企业提供各项征信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

  咨询电话:68559756

  15.在大陆地区注册且经营贷款业务的台资银行可与在京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加大对在京注册台资银行的政策及具体业务指导,支持其与北京市各陆资银行合规开展业务合作。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咨询电话:68559307

  二、鼓励京台两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16.鼓励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法律、青年、妇女、社区、旅游、养老等领域参与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会、北京特色周、京台社区发展论坛、京台美丽乡村论坛、女性论坛、体育交流会、养老交流会等各类旨在促进京台两地融合发展、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交流活动。(市台办)

  16-1.北京特色周

  每年元宵节期间在台湾高雄等地举办,自2011年首次举办以来已成功组织八届,特色周突出民间性、节庆性、文化性,主要展示以京味传统小吃、手工艺制作、北京历史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是北京市对台交流重要品牌项目。

  参加人员为京台民间交流领域协会、知名餐饮企业、传统小吃和手工艺者、京台街道社区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2.京台社区发展论坛

  2014年在北京举办首届论坛,每年一届,目前已在北京和台湾举办了五届。论坛面向基层和百姓,分享京台社区发展经验,深化社区交流合作。

  参加人员为京台社区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社区志愿服务、民俗旅游从业者、京台社区干部、村里长及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社会工委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65396297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2

  16-3.京台美丽乡村论坛

  自2004年首次开设京台农业专题论坛以来,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乡村旅游、乡村治理等主题,在北京和台湾已成功举办十五届。

  参加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特色产业发展协会等京台两地乡村领域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农业企业家、农业科技人才、乡镇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64866094,64866082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4.京台女性论坛

  自2011年创办以来,目前已分别在北京和台湾举办了七届。论坛围绕性别平等、权益保护、创业就业、创新发展、女性参政议政、家庭亲职教育等主题展开研讨,旨在进一步加强京台两地女性交流合作、互惠互赢。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优秀女企业家、高知女性、女性社会组织和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妇联联络部:55565896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5.京台养老交流会

  2018年以养老人才、养老产业为主题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交流会,旨在引进台湾先进经验和人才,促进京台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合作交流,完善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老龄产业协会、养老行业协会、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企业和产业代表、养老领域高校专家、行业学者、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老龄办协调督查处:65395481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1

  1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被推荐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在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市科委)

  有意向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随时关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www.bjkw.gov.cn,在通知通告栏目中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需按照项目的相关领域进行分类申报。

  18.受聘于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被推荐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委)

  有意向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受聘于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随时关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www.bjkw.gov.cn,在通知通告栏目中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需按照项目的相关领域进行分类申报。

  19.在京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台湾同胞,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可以申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科委)

  申报条件: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且能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但满足其它两项条件的科技人员,经与在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项目。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技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2.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项目,申请时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项目,申请时须提供导师同意申报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项目获得资助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

  3.符合条件的海外科技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项目:

  ·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项目执行期在聘任期内。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

  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依托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附件随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须由委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相关研究,每项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后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否则,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科技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市基金项目:

  1)负责在研市基金项目1项(含)以上的

  2)负责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2项(含)以上的

  ·科技人员参加的市基金项目、负责的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合计不得超过3项。

  ·申请人连续两个年度申请市基金项目未获资助暂停申请市基金项目1年。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市基金项目资助周期内须在依托单位任职。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线撰写申请书。依托单位工作系统登录地址:

  https://nsfapp.bjkw.gov.cn/bjnsfweb/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上传推荐意见、依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海外科技人员、在站博士后等)、导师签字函件等材料的原件电子版(BMP、JPEG、GIF、PNG图片格式的文件)。上述纸质证明文件、导师签字函件等原件应作为附件随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申请人可以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项目的专家名单,供遴选通讯评审专家时参考。

  ·申请人须在依托单位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书撰写并将申请书提交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打印纸质申请书,完成签字手续后提交依托单位。

  ·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申请书的版本号一致。

  不同项目类型具体申请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责任部门: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

  咨询电话:66153609

  20.台湾教师通过聘用方式在京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明确“与高等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其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高校老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参考各高等学校的自主评聘工作细则。

  咨询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咨询电话:12333

  21.鼓励台湾基础教育机构、台湾中小学校长参加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建立京台基础教育学校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京台两地基础教育共同发展。(市台办、市教委)

  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是面向两岸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青年教师以及两岸基础教育界精英人士搭建的专业化交流合作平台。峰会以“面向未来的基础教育”为主题,围绕学校的办学理念与校园文化建设、教育的均等化与优质化发展、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学生培养与教学创新实践等方面内容。

  邀请两岸中小学校长、园长和青年教师等共同分享彼此成果与经验,共同研究和探讨面向未来的基础教育新发展的方法、路径与措施,推动两岸基础教育共同发展、融合发展。

  咨询部门: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组委会办公室联络组

  咨询电话:58797718

  22.支持台湾青年参加两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会、京台青年交流周、两岸大学生系列交流营、两岸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等京台两地青年交流活动。(市台办、市教工委、市教委、团市委)

  22-1.两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会

  两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会是两岸青年交流合作的机制化高端平台。由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相关区政府和在京高校共同主办,台湾青年机构负责人、高校校长和师生、社会青年代表参加。峰会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成长”。峰会聚集新时代形势下两岸青年关心的学习创业实习就业问题,以及两岸青年机构之间政策信息沟通、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课题研究、同等待遇落实等方面的合作领域,进行深入广泛的探讨,深度参访和体验北京高新产业和科技园区,对话各界青年精英,服务青年发展和成长需求。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58260915

  北京市海淀区台办:82577484

  22-2.京台青年交流周

  京台青年交流周是京台高校青年的交流平台,由市青联、市学联和北京相关高校主办,台湾相关高校为合作单位,利用每年暑期一周时间,通过京台高校校际联系、网络报名等方式,由主办单位邀请台湾高校学生来京参访北京科技园区和知名企业参观见习、体验北京生活和传统文化,共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进京台两地青年了解和认知。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58260915

  22-3.两岸大学生系列交流营

  两岸大学生系列交流营是由北京相关高校与台湾合作院校共同主办的校际大学生交流营、研习营、夏令营、冬令营、暑期课堂、学术交流等活动。具体活动可以登录北京高校相关网站。如:

  学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网址:http://id.buaa.edu.cn/gat/jgathkhtxly.htm

  电话:82338014

  学校:华北电力大学

  网址:http://www.ncepu.edu.cn

  (其他详见各高校网站)

  22-4.两岸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

  两岸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是两岸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展示、专业交流、项目合作的交流平台。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等十几所院校主办,台湾树德科技大学等十几所院校协办,大赛围绕汽车维修、机器人、无人机、文创作品、理财、医学护理、建筑艺术等二十余类职业,进行展示、交流和比赛,拓展校际合作向企业、行业延伸,达到产学研结合。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87220796

  23.在京注册从事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的台资企业,可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申报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报条件:

  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原则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台湾地区独资或合资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各艺术领域(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及要求详见每年度的项目申报公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

  为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申报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做要求。对具有示范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可提高基金资助比例,并组织专家全程参与,共同推进实施。

  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官网,根据申报类型在线填写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项目初评将在网上进行,不再接受纸质材料。请申报主体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及时上传申报所需要的文档、音视频等项目资料,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延误申报。

  责任部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咨询电话:62253068,62254025

  24.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北京市在海外举办的各类中华文化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资办、市文联)

  24-1.“欢乐春节”系列文化活动

  北京市每年在海外举办“欢乐春节”系列文化活动,活动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为每年春节前两个月左右启动相关准备工作,表演的节目类型有歌舞、戏曲、杂技、非遗展示等。

  咨询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处

  咨询电话:85157211

  24-2.“欢乐中国年魅力京津冀”文化活动

  “欢乐中国年魅力京津冀”是中宣部春节文化走出去的重点项目,主要是赴美国洛杉矶举办综艺晚会和非遗展示活动,期间,会同中国对外友协举行“行走的年夜饭”中华美食推广活动,展示推介中华老字号美食文化。该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处策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天津、河北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咨询部门: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处

  咨询电话:55569165

  25.在北京市文化创意大赛中单独设立台湾赛区,设立单独奖项。(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文促中心)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主办。台湾赛区按照初赛、复赛、决赛的流程,注册成立4年以内的中小或初创文创企业,未注册企业的初创项目,以团队为单位参赛,参赛团队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应为台湾高校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赛。台湾赛区的优胜项目可按照比例推荐项目进入全国总决赛,总决赛设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并颁发奖金、奖杯、证书。

  咨询部门: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64081143

  网址:http://www.bjci.gov.cn/cenep/cie/

  26.鼓励台湾同胞来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办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同等的政策扶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各区委宣传部)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北京市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鼓励来京开办文化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文化产业园区,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咨询部门:各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咨询电话:

  东城区64457262

  西城区83140472

  朝阳区65099846

  海淀区82468035

  丰台区83656717

  石景山区88699835

  门头沟区69832899

  房山区89350341

  通州区69542841

  顺义区69420441

  昌平区89710175

  大兴区60214051

  平谷区69962511

  怀柔区69680026

  密云区69046081

  延庆区6910006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7881985

  27.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加入北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市民政局)

  为便利台湾同胞以普通会员身份申请加入北京市相关社会团体、参加相关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申请条件:

  1.对大陆友好且愿意遵守大陆法律法规和政策,可申请加入北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参加相关活动;

  2.遵守社团《章程》,履行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办理程序:

  1.结合自身专业、职业、兴趣、爱好、特长等情况,选择拟申请加入的社会团体;

  2.可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了解相关社团信息,联系并咨询入会事宜;必要时可登录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北京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beijing.gov.cn),通过“社会组织信息查询系统”了解相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3.按拟加入社会团体的《章程》及其内部有关规定,提交入会申请资料(一般包括《入会申请表》、身份证明、相关专业资质等);

  4.入会申请由相应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批准入会的,由所在社团发给《会员证》;

  5.台湾同胞加入北京市相关社团组织并担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需按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是:

  (1)拟加入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该社团将入会的台湾同胞有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按程序办理;

  (2)拟加入的社会团体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该社团将入会的台湾同胞有关情况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按程序办理。

  责任部门及咨询电话: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一处:65396038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二处:65396031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89150151

  28.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京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市电影局、市广播电视局)

  28-1.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视剧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演员身份证件、故事梗概和思想内涵、主创人员名单、资金情况说明、聘请合同、补充情况说明。申请材料总要求:1.提前20天报送申请,一剧一报。2.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表格中所有项目都要填写。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如开拍后申请等)。

  责任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28-2.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初审)。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人员身份证件、该期节目提纲或访谈提纲。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28-3.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影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市属电影制片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等参与电影制作审批。

  责任部门: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5569200

  29.北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市广播电视局)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电视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

  申请材料: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立项书面申请、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完成片审查书面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立项批复、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文件中外文、DVD样片、剧情梗概、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30.支持京台两地开展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0-1.京台两地开展电视剧合拍,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局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30-2.京台两地开展电影合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5569200

  31.对北京市图书进出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备案流程。同时段申请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市新闻出版局)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北京市图书进口经营单位名单

  1.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

  2.中国人文科学发展公司

  3.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

  5.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6.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7.北京市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8.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

  10.文物出版社

  11.国家图书馆

  12.荣宝斋

  办理程序:

  1.填写进口图书申请书,内容填写进口出版物主要来源、品种、数量、主要用途、流向、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通关函;

  3.提交外方出版单位资质包括:境外出版单位名称、地址、邮件、电话等信息。境外出版单位情况简介;

  4.审读报告,提交单位对拟进口出版物目录和内容审读,要求做出审读后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结论并做出责任承诺。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9150019至0027

  三、逐步为在京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入选市、区或园区优秀人才计划(项目)的台湾专业人才,在住房支持、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可享受相应政策。(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

  32-1.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千人计划)、市人才工作局人才发展处(万人计划)

  咨询电话:58540525,58540527;55568316

  32-2.申请参与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

  申报条件:

  加大京台两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畅通交流渠道。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战略科学家、全职工作、短期项目、青年项目、外专长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创新创业类等具体要求申报“海聚工程”。

  办理程序:

  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通过各区归口单位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咨询电话:58540525,58540527

  32-3.申请参与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

  加大京台两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畅通交流渠道,支持在京创新创业台湾同胞申报“高创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条件:

  按照遴选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的申请。

  办理程序:

  按照中组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通过各区归口单位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市人才工作局人才发展处

  咨询电话:55568316

  33.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在教学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对台湾地区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祖国大陆学生。在保障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应根据台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在祖国大陆就读的台生与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具体工作由各高校具体落实。

  咨询部门:市教委港澳台办

  咨询电话:66074990

  34.在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已毕业的创业青年可参加京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决赛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京台青年创业基地等在京创业孵化机构,享受创业企业支持政策。(市台办、市教委)

  京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是京台优秀创业青年和青创团队围绕北京“高、精、尖”产业进行项目创新创作的高端交流平台。大赛按照初赛复赛决赛的流程,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毕业两年之内的创业青年;个人或团队拥有创新能力;项目具有高成长潜力;企业经营无不良记录、与其它任何企业无产权纠纷;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它企业无产权纠纷。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或团队均可报名参加。大赛按照技术与产品、行业与市场、商业模式、核心团队、财务分析等标准评选优秀项目和团队。对入围决赛个人或团队,由主办方向北京大学生创业园推荐和确认,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京台青年创业基地等在京创业孵化机构,享受创业企业支持政策。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87220796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65801288

  35.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作为工商注册法人或项目负责组建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在办公场地、孵化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台办、市教委)

  参加由市教委每年组织的北京高校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评选获得“优秀创业团队”称号的北京地区高校台湾学生,可以直接申请入驻创业园,参加优秀创业团队评选的团队在报名期间由学生向所在高校创业负责部门(大部分为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并由学校进行审核,学校审核通过报送创业园。参加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重要奖项的,并符合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有关入驻条件的台湾学生创业团队,且团队的负责人须是在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已毕业两年之内的创业青年,由创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咨询部门:北京大学生创业园区

  咨询电话:60910294

  36.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就业,聘用单位与台湾居民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台湾居民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

  有意愿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在“公示公告”栏查询聘用信息(网址:http://www.bjrbj.gov.cn/xxgk/gsgg/),按公告相关要求进行报考。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咨询电话:12333

  37.在北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北京市“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北京青年五四奖章”、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7-1.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首都劳动奖章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有广泛职工群众认可和一定荣誉基础,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突出贡献。

  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需满足当年制定的具体评选条件。

  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所在区及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意见。各区、产业工会要对本单位、系统的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评选程序:

  首都劳动奖章的推荐应自下而上进行,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等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级工会逐级审核、上报。

  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劳模工作部

  受理地点:相关单位根据推荐评选文件要求,在本单位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逐级上报参评

  咨询电话:55564746

  37-2.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2.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3.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群众认可度高,在本地区、本系统中有一定影响力。

  4.为首都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推荐。

  5.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评选程序:

  1.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的推荐自下而上进行,各推荐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推荐候选人,有序组织推进评选表彰工作进程。

  2.在确定候选人过程中,各推荐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推荐候选人先在其本人所在单位、地区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企业和企业单位负责人,需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3.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从基层自下而上进行推荐,优中选优。对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在所在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候选人(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主办单位网站上公示一周。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妇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会签表彰决定。

  责任部门:市妇联宣传部

  受理地点:相关单位根据推荐评选文件要求,在本单位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逐级上报参评。

  咨询电话:55565887

  37-3.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首都最美家庭”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凡本市范围内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体现文明风尚,诠释幸福内涵,在“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科学教子、勤俭节约、邻里互助、热心公益、爱岗爱家、勤劳致富”等某一方面事迹突出、精神感人的家庭,均可参加。

  评选程序:

  1.社会化推荐:台胞家庭可以通过“首都最美家庭”网上推荐渠道进行自荐、他荐,市妇联收到材料后审核;

  2.市台盟、市台联、市台协推荐:根据寻找“首都最美家庭”活动的通知要求,由市台盟、市台联、市台协在台胞家庭中组织申报、推荐;

  3.评选公示:市妇联家庭儿童部负责对各方面推荐的“首都最美家庭”候选家庭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名单在市妇联官微、活动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票点赞和监督评议。最终综合主办单位、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评议投票和网络群众点赞投票情况,提出“首都最美家庭”建议名单,由市妇联党组会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市妇联家庭儿童部

  咨询电话:55565931

  37-4.关于在京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参加“北京青年五四奖章”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一)“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的参评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年满14周岁、不满40周岁的北京青年(工作生活在北京的青年);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正派;

  4.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重点选树以下四个方面的优秀青年:

  1.爱岗奉献,扎根基层一线,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2.创新进取,在本领域积极创新创业创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引领风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积极弘扬青春正能量;

  4.服务北京,在重大工作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三)广泛发动各行业各领域青年参评,扩大评选来源,体现评选广泛性。向基层一线、新兴领域倾斜。

  评选程序:

  (一)每年年初,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当年“北京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开展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二)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进行人选推荐:

  1.基层提名。各区、局级单位团委在征得本级党组织同意后,提名推荐参评人选。

  2.媒体推荐。面向在京主要新闻媒体征集参评人选,重点征集媒体挖掘、宣传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发挥正面导向示范作用的优秀青年。

  3.个人自荐。通过北京青年报、团市委网站等媒体和网站发布评选公告,面向社会征集参评人选。自荐人在征得单位所属局级单位团委或居住地所属区团委同意后,可自荐报名。

  (三)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资格初核,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格复核,并汇总提出符合条件人选。经初评、复评等环节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并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

  责任部门:团市委组织部

  受理地点:根据参评渠道,逐级上报参评

  咨询电话:55565655

  38.台湾同胞可以报名参加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单位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考试介绍、考试政策、考试时间及报名方式可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及相应实施部门(单位)网站。

  北京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生态环境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5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7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8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9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0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11

  注册城乡规划师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12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14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5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6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农村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7

  拍卖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8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和旅游部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19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0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2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海关总署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3

  注册设备监理师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4

  注册计量师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5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6

  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27

  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28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29

  导游资格

  文化和旅游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市场监管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1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2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4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

  3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36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37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38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39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0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1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4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5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46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47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48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49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0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1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2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53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3

  家畜繁殖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游泳救生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

  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5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

  6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设备点检员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电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锅炉设备检修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变电设备检修工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7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8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9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桥隧工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

  防水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10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11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工业废水处理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12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工业废气治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13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气轮机值班员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锅炉操作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

  14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15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16

  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17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5号)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18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19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20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21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汽车装调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22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

  23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24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25

  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26

  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钳工、磨工、冲压工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电切削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27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28

  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29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30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重冶湿法冶炼工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31

  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32

  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33

  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矿山救护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34

  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35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玻璃钢制品工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36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37

  药物制剂人员

  药物制剂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38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药炮制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4号)

  39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40

  农药生产人员

  农药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1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

  4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有机合成工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3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总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防腐蚀工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制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44

  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炼焦工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45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46

  木制品制造人员

  手工木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47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服装制版师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48

  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纺织染色工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49

  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50

  纺纱人员

  纺纱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缫丝工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51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52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酿酒师、品酒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评茶员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53

  乳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评鉴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54

  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55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56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机修理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

  沼气工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农业技术员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57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58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健康管理师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生殖健康咨询师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59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60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汽车维修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61

  保健服务人员

  保健调理师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62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美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美发师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63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育婴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保育员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64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65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66

  水文服务人员

  水文勘测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67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水工监测工

  《关于印发水工监测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8号)

  68

  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地质调查员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

  《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地勘掘进工、地质实验员、物探工

  《关于印发掘进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61号)

  69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印发啤酒花生产工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号)

  纤维检验员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机动车检测工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6号)

  70

  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不动产测绘员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工程测量员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71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保安员

  公安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88号)

  安检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6号)

  智能楼宇管理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安全评价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72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73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74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75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天线工和电影放映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5号)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号)

  76

  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77

  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茶艺师

  《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0号)

  78

  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79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

  机场运行指挥员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80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

  81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

  森林消防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应急救援员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39.在京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籍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实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每年发布的考试公告,在网上进行预报名,然后携带纸质材料到试用机构所在考点进行现场审核(具体事项可登录北京卫生人才网www.bjwsrc.cn,查看北京考区发布的公告)。

  40.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申请执业注册。(市卫生健康委)

  (注意:以下为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大陆西医《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会经常更新,请及时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wssb/index/queryListWorkItemTemplates.action查看是否有新的内容变化,并以该官网公布内容作为实时办事细则)

  医师执业注册办理须知

  提示:先登录网址http://www.cndocsys.cn或http://www.医师系统.cn,医师在系统成功注册自行激活后(已经激活的除外),网上提交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确认后(机构已经注销的除外),打印《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一、受理范围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2份;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网络上传的照片一致);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只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四)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

  (三)聘用证明复印件应盖机构印章;拟注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加盖其上级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印章。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五)身份证指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六)台居民永久身份证需与《医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编号一致。

  (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八)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结果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可以根据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申请注册同一类别其他两个专业。

  (十)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拟执业地与原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先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

  (十一)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医师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的培训机构:

  北京医师协会:6441525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二区甲17号格林豪泰酒店5层

  五、其他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内,一层B区13-17窗口及三层A区17-19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内,联系电话:89150001。

  网址:http://www.bjchfp.gov.cn/(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中点击“行政审批”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41.已经在台湾地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在京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或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市卫生健康委)

  41-1.台湾医师来京短期行医执业办理

  (一)受理范围:申请来京短期行医不超过3年的的台湾医师。

  (二)提交材料(非本人办理者要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提前20工作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1.港澳台医师在京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表要用中文填写,请在http://wjw.beijing.gov.cn/内进入行政审批页面,用注册用户登录后,在申报指南中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事项中找到对应事项并在线录入申请表,网上提交后并打印申请表);

  2.台湾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台湾地区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地区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台湾地区医师行医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凡非中文文件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请单位公章。

  (三)填表要求

  1.录入电子申请表并在线打印,要求中文填写、文字简练、清楚,不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法定代表人和台湾医师要亲笔签全名,不得复制和伪造;

  3.提交的资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按上述的顺序排列。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五)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13-17窗口邮编:100071

  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sy/(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中点击“行政审批”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41-2.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3.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依据《关于办理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9〕76号)的规定,台湾医务管理学会为在台湾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台湾医师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认证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提交材料(提前30工作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1.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2.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4.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5.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6.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7.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8.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9.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前款3至9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凡非中文文件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请单位公章。

  (三)填表要求

  1.申请表要求中文填写、文字简练、清楚,不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台湾医师要亲笔签全名,不得复制和伪造;

  3.提交的资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按上述的顺序排列。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13-17窗口邮编:100071

  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sy/(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中点击“行政审批”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42.台湾同胞在北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市中医局)

  一、受理范围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3.本细则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后,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公证签署五年以上师承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跟师学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考核。

  三、办理程序:

  1.登录北京市中医药信息(http://zyj.beijing.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登录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信息网络平台(http://211.152.43.98:8107/)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3.各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考生线上填报和电子传送的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和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审核合格的人员,签署审核意见。

  4.北京市中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考生于在网络信息报名系统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5.报名成功后,参加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6.考核合格者,到各区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受理单位:市中医管理局

  受理地点:网上办理(网址http://211.152.43.98:8107/)

  联系电话:83970059

  43.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合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可在京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北京证监局)

  43-1.台湾证券从业人员申请大陆证券从业资格

  申请条件:

  在台湾已获取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台湾证券证照管理部门发出的相关证照;

  3.通过大陆证券法律法规考试;

  4.符合大陆相应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5.与大陆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6.在台湾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我会。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2.大陆证券法规考试成绩单;

  3.最近三年内台湾证券证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核发的证券执业证照证明;

  4.《中国大陆证券从业资格登记表》。

  责任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

  咨询电话:66575797

  43-2.台湾期货从业人员申请大陆期货从业资格

  申请条件:

  在台湾已获取期货从业资格的台湾期货从业人员,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期货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台湾期货证照管理部门发出的相关证照;

  3.通过大陆期货法律法规考试;

  4.符合大陆相应从业资格申请条件;

  5.与大陆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6.在台湾未曾受到金融、期货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拟任职机构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人申请大陆期货从业资格的情况说明;

  2.期货从业资格申请表(台湾居民适用);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4.最近三年内台湾期货证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核发的期货从业证照证明。

  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拟任职机构按期货从业资格申请流程,通过行业信息平台录入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提交资格申请。中国期货业协会通过行业信息平台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为申请人办理期货从业资格注册、分配期货从业资格编号,并通过协会网站公示期货从业资格信息。

  责任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

  咨询电话:88087239

  43-3.台湾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

  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具备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资格;

  3.通过大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4.与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5.在台湾地区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台湾同胞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2.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测验合格证明书或同业公会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台湾同胞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基金经理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及《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等规定进行资格注册及任职管理。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6号)及《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等规定进行任职管理。

  责任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咨询电话:021-61651128

  44.建立台湾青年来京实习、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为在京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创业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做好台湾同胞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

  台湾青年可登录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扶You职上”(http://foryou.fesco.com.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扶You职上”,了解相关招聘信息。

  咨询部门: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82602599

  45.建立在京台生台师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面向在京台生台师发布实习、就业岗位信息,进行政策信息解读。(市台办、市教委)

  在京台生台师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是由服务在京台生台师学习实习就业需求的机制平台。每季度面向台生台师举办一次岗位信息发布会,或对相关惠台政策信息解读并举办座谈交流。在京台生、台师可以通过学校报名参加并了解相关活动。相关信息发布关注当天媒体宣传报道。

  咨询部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60910225

  46.设立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台籍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从事涉台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市台办)

  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是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内设机构,调解具有涉台因素(台商、台企、台胞)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事纠纷案件。

  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热心调解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3.从事律师工作或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满8年,台籍律师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京从事律师职业;

  4.参加促进会岗前培训成绩合格。

  办理程序:

  1.本人向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中心聘任;

  2.参加调解员培训。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前,需参加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参加培训人员分为取得资格证书调解员、预备调解员、关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员;预备调解员须参加30小时培训,方可参加14小时资格培训,完成44小时培训且符合任职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调解员可以领取资格证书;

  3.取得资格证书后,即可在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统一安排下从事相关涉台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7号祥业大厦402

  咨询电话:65801288

  网址:www.bjdytjfzcjh.com(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47.鼓励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市司法局、市台办)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可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申请条件:

  1.台籍律师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台籍律师在北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3.所在律师事务所已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已进入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内。

  办理程序:

  1.台籍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入市、区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所务安排开展法律援助咨询、代书服务;

  2.北京市纳入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可通过市、区财政局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进行查询。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受理地点: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55578730

  4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北京市扶贫、支教等基层工作。(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目前,北京市支援合作范围包括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对口协作、对口合作和区域合作五类地区,涵盖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河北、河南、湖北等7省区的89个县(市、旗)。

  欢迎广大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到我市扶贫协作工作中来,通过志愿服务、爱心捐赠、支教支医、结对帮扶、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等方式,守望相助,奉献爱心,贡献力量。

  咨询部门:北京市扶贫支援办智力支援处

  咨询电话:55574475

  49.鼓励在京居住台湾同胞参加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活动。(市民政局、市社会办)

  在京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各类社区公益组织,参与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同时,也可参加所居住社区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教育、科普等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手册、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发布各类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在京居住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或者到公益组织、社区居委会,报名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咨询部门及电话:

  1.市级: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65396297

  2.各区民政局:

  东城区:64021635

  西城区:82203668

  朝阳区:61654596

  海淀区:62528379

  丰台区:63818851

  石景山区:88928050

  门头沟区:61895878

  房山区:69370383

  通州区:60518693

  顺义区:81491061

  昌平区:69740537

  大兴区:69228426

  平谷区:89980896

  怀柔区:69626336

  密云区:69045457转8422

  延庆区:69182953

  50.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市人力社保局)

  申报条件:

  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与用人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台胞人员。

  办理程序:

  1.持居住证:新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居住证,用人单位可依据居住证及劳动合同信息在社会保险网上做新增员手续;

  持通行证:新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通行证,用人单位将通行证及劳动合同的材料提交至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将其材料上报至市社保中心进行派号,待市社保中心为其生成18位派号后,用人单位依据派号信息在社会保险企业版上做新增员手续,到区社保中心为其增员读盘;

  2.办理完增员手续后,次月通过其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责任部门: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部门: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83172954

  51.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使用等方面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1-1台资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

  申报条件:

  台湾同胞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

  办理程序:

  台湾同胞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有四种途径:

  1.途径一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需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在“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中进行注册并填报登记开户信息,已办理“法人一证通”的单位,可同时进行一证通关联,登记开户完成。单位即可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并开始缴存公积金;

  2.途径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需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2份,2017年12月28日之前开户的单位,还应提供载有统一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单位登记开户;

  3.途径三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办理。需是通过“北京市企业开办e窗通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在此平台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完成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及设立职工公积金账户;

  4.途径四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企业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bjrbj.gov.cn/csibiz/home/)进行注册,由企业按照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提示依次录入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经办机构、缴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信息,第二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将自动完成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会电话指导单位开展后续业务。

  单位通过以上任一方式完成登记开户之后,均可通过委托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和现金四种方式办理缴存。为便利单位缴存,推荐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办理。

  责任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根据开户途径不同,受理地点(方式)不同,详见办理程序

  咨询电话:12329

  51-2台湾同胞设立公积金账户

  申报条件:

  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方面与大陆缴存职工一致。

  办理程序:

  单位在给台湾同胞设立公积金账户时,需选择证件类型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按照证件内容如实填写个人姓名、证件号。单位为其缴存、提取公积金与内地职工手续一致。台湾同胞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采取的是职工单方自愿原则,即台湾同胞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单位未为其建立公积金账户,员工可投诉该单位,中心将立案追缴住房公积金。

  责任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参见51-1

  咨询电话:12329

  51-3台湾同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报条件: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经适房、限价房、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共有产权房、危改拆迁或征收回迁房;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台湾同胞及配偶首先应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2)缴存人及配偶在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住房;

  3.在北京市内租房(在北京市内名下必须无房);

  4.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

  5.离婚分割提取原配偶住房公积金;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办理程序:

  申请提取公积金根据情形不同所需材料不同,具体可见中心官网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http://gjj.beijing.gov.cn/web/354307/354310/354312/index.html),或拨打12329热线进行咨询。以上提取均需本人将提取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在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责任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包括中心下属的18个管理部及68个受托代办银行网点,分布在北京市内各区内,具体地址、电话可见中心官网经办网点内容(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ywwdfb/index.html)。

  咨询电话:12329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服务内容主要有:1.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包括个人贷款查询和月还款额预约、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自助政策咨询服务等;2.人工咨询服务(周一至周日,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00-22∶00)提供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业务政策咨询及服务投诉等。

  52.在京工作居住台湾同胞的台籍未成年子女,在义务入学中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市教委、市台办)

  申报条件:

  在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适龄)按本市户籍对待。小学入学办理程序:

  1.信息采集

  (1)请台胞关注教育部门当年入学公告,按照规定时间访问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http://yjrx.bjedu.cn),进行信息采集;

  (2)首先选择入学意向所在区,点击进入“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进行注册登录;

  (3)选择按京对待类别“台胞子女”,并如实填写其它关键信息;

  (4)注册完成后,可以继续补全完善详细信息,包括儿童信息、居住信息,监护人信息等。

  2.身份确认

  网上信息填写完毕并提交后,按照系统提示,可与相应区台办预约身份确认时间,并携带相关材料,按照预约时间进行现场身份确认。区台办会同区教委根据监护人提供的材料和系统推送的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3.入学工作

  网上平台审核通过后,监护人可在平台打印信息采集表,具备入学资格后,根据要求进行后续入学流程。

  转学、初中入学办理程序:

  转学、初中入学台胞子女不参加信息采集,由区台办线下审核并将认定的台胞子女名单函告区教委,具备入学资格后,根据要求进行后续入学流程。

  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

  网址:http://yjrx.bjedu.cn,该平台有市、区的相关政策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话、政策咨询电话以及各区辖区内的中小学信息可供参考。

  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咨询电话:

  

  台胞子女身份确认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东城区:东城区天坛东路13号院5号楼204天坛体育中心院内(64051157、67032819)

  西城区:西城区二龙路27号2号楼2524室(88064282)

  朝阳区:朝阳区北五条五号院北楼三层(65099435、65099434)

  海淀区: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82510671、82577484)

  丰台区:丰台区文体路2号1号楼706室(83656242)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1321室(88699219)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69866601、69842327)

  房山区: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号1133房间(89350436)

  顺义区:顺义区双丰街道复兴东街1号行政中心(69444039)

  昌平区:昌平区政府街19号区政府院内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60742952、60741792)

  通州区:通州区胡各庄大街9号院5号楼104号(69540596)

  大兴区:大兴区兴政街20号社会矛盾调解中心508室(69235572)

  平谷区:平谷区府前街9号政协办公楼401室(69969283)

  怀柔区:怀柔区青春路22号(69657930)

  密云区:密云区鼓楼西大街3号(89037606)

  延庆区:延庆区新城街2号行政综合楼3019室(6910303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C1708(67874990)

  53.在京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3-1.各区、各园区住房政策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规定,包括台胞在内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2.专项配租

  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的台湾同胞(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京合法稳定就业满12个月;

  2.在京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已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相关要求: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参加此类配租;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创办企业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3.相关主管部门会每年对申请人的承租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书面通知办理退租手续,相关使用、退出和管理工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关注配租公告信息:有申请意向的台湾同胞可关注55条措施网页,查询相关项目配租公告信息,项目申请将按批次组织实施;

  2.参加意向登记和资格审核:申请人按照配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网上申请登记。登记结束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公示资格合格人员名单。

  3.摇号排序:产权单位按照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选房顺序,并在网上公示摇号结果,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

  4.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将按照摇号顺序,组织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55条措施网址:http://www.bjstb.gov.cn/taiban/55/index.html

  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55564223

  技术支持(开放登记期内):57981706、57981738

  54.在京工作、居住台湾同胞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市公安局)

  具体办理程序请按照居住地到全市304个派出所咨询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北京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启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

  受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申领流程:

  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需持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即可办理: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公安机关受理相关证件、证明后,将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受理地点:

  为最大限度地方便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市公安局在全市16个区相关户籍派出所设置了304个受理点。

  东城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朝阳门派出所84081577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21号

  东四派出所64043047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170号

  东直门派出所84081636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9号

  北新桥派出所64042096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10号

  和平里派出所84081639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5号楼

  安定门派出所84081630北京市东城区豆腐池胡同11号

  交道口派出所64040877北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7号

  景山派出所84081664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33号

  东华门派出所65251427北京市东城区锡拉胡同8号

  建国门派出所84081573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9号

  东交民巷派出所84081686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甲九号

  北京站派出所84081833北京市东城区盔甲厂胡同甲4号

  安外大街派出所84081545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地坛公园西门

  前门派出所67022018北京市东城区西打么厂街51号

  崇文门派出所67125636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9号楼

  东花市派出所67113906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号楼

  天坛派出所67022125北京市东城区清华街46号

  体育馆路派出所84081420北京市东城区东壁街16号

  龙潭派出所67116096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街3号

  永外派出所87273996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大街88号

  西城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大栅栏派出所83161587北京市西城区炭儿胡同36号

  陶然亭派出所63532249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东街22号

  月坛派出所68033038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0号

  展览路派出所68336495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5号

  白纸坊派出所63541127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甲1号

  厂桥派出所66178429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乙2号

  椿树派出所83992720北京市西城区椿树园小区11号楼甲2号

  德外派出所62040127转0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38号

  二龙路派出所83995485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小区13号后二龙路派出所户籍大厅

  丰盛派出所66127482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18号

  福绥境派出所66166107北京市西城区宝产胡同27号

  阜外派出所68316067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12号

  广内派出所83104887北京市西城区康乐里10号楼

  广外派出所63269325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一区1号楼

  牛街派出所63530791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一区5号

  天宁寺派出所63269619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89号

  天桥派出所83135110北京市西城区福长街48号

  西长安街派出所83995691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18号

  新街口派出所83995797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6号

  朝阳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安贞里派出所64413200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七号楼

  奥运村派出所84913641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甲9号

  八里庄派出所65568413

  -810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西里218号

  常营派出所65481580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幺家店路甲1号

  朝外大街派出所85631463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甲11号

  崔各庄派出所64337110

  -8004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西路1号

  大屯派出所64947378北京市朝阳区大屯220号院6号楼

  东坝派出所65495613北京朝阳区东坝红松园8号

  东风派出所85849103北京市朝阳区星火西路5号院

  东湖派出所64708298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园130楼

  豆各庄派出所85309072北京市朝阳区西马各庄村168号

  垡头派出所67376845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北里12楼

  高碑店派出所85753893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252号

  管庄派出所65728994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司辛庄村内

  和平街派出所64416159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3号

  黑庄户派出所85385237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商业大街甲1号

  呼家楼派出所65914638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街16号

  花家地派出所84716377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西大街花家地北里8号楼

  机场派出所64565784北京市朝阳区燕翔东里12号

  建国门外派出所65084102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甲2号

  将台派出所64335694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路甲1号

  金盏派出所84333680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金盏派出所

  劲松派出所67727316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南街9号院1号楼

  酒仙桥派出所64372492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路9号

  来广营派出所84912670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朝来农艺园内

  六里屯派出所85817660北京市朝阳区卜峰莲花石佛营店北侧六里屯派出所

  麦子店派出所85950067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北里1号楼

  南皋派出所64371703北京市朝阳区南皋路

  南湖派出所64704664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238号楼

  南磨房派出所67314124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5号

  潘家园派出所67733661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9号

  平房派出所85521987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80号

  三间房派出所65726088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22号三间房派出所

  三里屯派出所64156616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41号楼

  十八里店派出所67474105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856号

  双井派出所87771010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中街2号

  孙河派出所64381017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东路孙河派出所

  太阳宫派出所64272086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39号楼

  团结湖派出所85989395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19楼

  王四营派出所87575110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3号

  香河园派出所64643107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6楼

  小关派出所64968390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2号

  小红门派出所87693720

  -815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路2号

  小武基派出所64797816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甲一号

  新源里派出所64671646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7号

  亚运村派出所64929872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甲8号

  海淀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西北旺派出所82588695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中关村森林公园内平房

  青龙桥派出所82588581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永丰派出所82588867北京市海淀区永丰皇后店路8号

  燕园派出所62752494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保卫部一层

  甘家口派出所68313373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西配楼

  西山派出所82588313北京市海淀区巨山路78号

  东升派出所82388603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1号

  上地派出所62987737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B座

  上庄派出所82588874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路33号

  马连洼派出所82782843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后厂村69号

  万寿寺派出所82588517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街道广源闸15号

  永定路派出所82588496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43号

  四季青派出所82588935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东冉北街15号

  温泉派出所62496208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12号

  花园路派出所82084317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9号

  清河派出所82588560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68号

  曙光派出所82519476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

  苏家坨派出所62485860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温阳路119号

  中关村西区派出所82588746

  82588745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1号中关村西区派出所

  恩济庄派出所82588154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15号

  大钟寺派出所82588372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6号

  双榆树派出所82588667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路4号

  羊坊店派出所68515644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会城门4号

  万寿路派出所82588397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丙23号

  香山派出所82588737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甲53号

  中关村派出所85615877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甲15号

  西三旗派出所82588428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花园三里75号楼

  北太平庄派出所62210011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66号

  田村派出所68213997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89号

  海淀派出所82588218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

  丰台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长辛店派出所83876254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196号

  成寿寺派出所87161875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甲18号院1号楼

  大红门派出所67966728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83号

  大红门商城派出所87209577北京市丰台大红门路35号

  东高地派出所67951991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北路5号

  东铁匠营派出所67613682北京市丰台区顺五条47号

  樊家村派出所63735064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283号

  方庄派出所67612010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1号楼

  芳城派出所87678165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三区20楼

  丰台镇派出所63851537北京市北丰台区正阳大街9号

  丰益派出所63860930北京市丰台区泥洼东路16号

  和义派出所67984657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3区10号楼

  看丹派出所63716814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796号

  科技园区派出所63722186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16号

  六里桥派出所63425770北京市丰台区西局东街甲1号

  卢沟桥派出所83210531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苑三里13楼

  马家堡派出所67520106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0号楼

  南苑镇派出所67951618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四区9号

  蒲黄榆派出所67647380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一里3号楼一层

  青塔派出所68671243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

  石榴园派出所67252019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1号

  四合庄派出所83797136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甲302号

  太平桥派出所63408993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40号

  西局派出所83639351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99号

  西罗园派出所87293455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6号

  新发地派出所83705601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木材市场院内

  洋桥派出所87289822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8号

  右安门派出所63576025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二区10号楼

  玉泉营派出所83606590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甲1号

  岳各庄派出所63821569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甲10号

  云岗派出所88539831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里2号

  张郭庄派出所83881628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南路6号

  朱家坟派出所83876411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83号

  石景山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四平台派出所88963060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甲1号

  高井派出所66384472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甲32号院内

  八角派出所88788059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甲38号

  新古城派出所68861215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北后道甲1号

  苹果园派出所68835101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甲1号

  金顶街派出所88713172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五区3号楼

  模式口派出所88735828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南里1号

  八宝山派出所68659008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甲66号

  广宁派出所88992118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火车站旁

  鲁谷派出所88682185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甲16号

  五里坨派出所88959286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东街甲1号

  老山派出所88971385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35号

  门头沟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大峪派出所69842027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二小路8号

  东辛房派出所69860110

  -68364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大街92号

  城子派出所69842390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龙泉务兴隆街23号

  三家店派出所69857547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水闸路32号

  永定派出所69800519

  -402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西路58号

  潭柘寺派出所60862462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50号

  军庄派出所60811733北京市门头沟区军温路12号

  妙峰山派出所61881737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大街107号

  色树坟派出所61859139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大街25号

  大台派出所61870338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路6号

  雁翅派出所61830195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171号

  斋堂派出所69816684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2号

  清水派出所60855478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下清水村中街3号

  月季园派出所69836914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小区20号楼

  房山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城关派出所69314110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西大街25号

  大安山派出所61303777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大安山村一区2号

  大石窝派出所61323327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商贸园区39号

  窦店派出所69390776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一区6号

  佛子庄派出所60365199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佛子庄村三区79号

  拱辰派出所69361402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大街68号

  韩村河派出所80380480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岳琉路39号

  河北派出所60377400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圣泉大街10号

  良乡派出所60333822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路58号

  琉璃河派出所61393644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中原大街21号

  青龙湖派出所80379284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北街270号

  周口店派出所69306264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大街2号

  长沟派出所61366422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玉栗大街9号

  张坊派出所61339758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一区134号

  迎风街派出所80343996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1号

  阎村派出所89318032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11号

  星城派出所80343996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1号

  霞云岭派出所60367060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上石堡村临11号

  西潞派出所89360073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北潞冠18号

  史家营派出所60398092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村四区58号

  石楼派出所89300653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府前街临11号

  十渡派出所61348110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东坡10号

  长阳派出所80358876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临1号

  通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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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仓派出所69536503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391号

  北苑派出所80880556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67号院1号

  新华派出所69517648北京市通州区吉祥园小区19号楼

  宋庄派出所68590859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南宋庄派出所

  永顺派出所80887115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城辛庄1号

  徐辛庄派出所89568046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临85号

  张家湾派出所61568975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2号

  西集派出所61576329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38号西集镇政府东侧

  牛堡屯派出所68583130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牛堡屯派出所

  胡各庄派出所89580601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路胡各庄派出所

  马驹桥派出所60590321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工业区东路7号

  次渠派出所69503269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大街次渠派出所(第三医院西侧)

  郎府派出所61558113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金各庄临63号

  漷县派出所80580772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派出所(漷县镇政府东侧)

  甘棠派出所61525629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临91号

  觅子店派出所80567204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派出所(金三角商贸城西侧)

  梨园派出所81533914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云景东路80号

  台湖派出所61530839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大街11号

  大杜社派出所61589112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181号

  永乐店派出所69560058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镇政府北侧

  于家务派出所80534586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派出所(于家务卫生院向西200米,十字路口北侧)

  玉桥派出所81582211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76号

  焦王庄派出所89517886北京市通州永顺镇陈列馆路475号

  顺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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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石槽派出所60421237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街5号

  大孙各庄派出所61430600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15号

  后沙峪派出所80494755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安富街8号

  李桥派出所89426110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东上坡街133号

  龙湾屯派出所60462209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

  南法信派出所69473378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3号

  仁和派出所69439110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9号

  天竺派出所80462361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右街5号

  北小营派出所60483192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水色时光小区西侧

  高丽营派出所69499674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政府院内北侧

  空港派出所80491118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派出所裕民大街6号

  李遂派出所89481985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潮华路沟北段甲38号

  木林派出所60456202北京市顺义区顺焦路木林段56号

  牛山派出所69418220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府前街11号

  胜利派出所81495046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2号

  杨镇派出所61455658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一街村环镇东路27号

  北务派出所61421917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院内

  光明派出所69448081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大东路8号

  张镇派出所61483012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孙路段7号

  马坡派出所69405811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成大街15号

  赵全营派出所60443411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板桥大街1号

  南彩派出所89477038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路俸伯段51号

  昌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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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派出所61731562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984号

  昌平派出所69740281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西路4号

  崔村派出所60724727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西侧

  东小口派出所84811950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387号

  回龙观派出所62710405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北路回龙观派出所

  史各庄派出所52566467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270号

  马池口派出所60758554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临807号

  南口派出所69778042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20号

  延寿派出所60763949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316号

  南邵派出所60732444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大街59号(南邵地铁站A出口)

  平西府派出所81788110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9号平西府派出所

  沙河派出所69732136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展思门路3号

  小汤山派出所61792750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顺沙路88号东侧

  十三陵派出所89761214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6号

  兴寿派出所61726478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2号

  天通苑南派出所81775801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一区73号楼

  龙园派出所80755957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东大街183号

  霍营派出所81701919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黄平路0911号龙锦苑东二区西侧

  北流村派出所89774678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政府街8号

  松园派出所89781949北京市昌平区亢山路1号(亢山广场南侧)

  北七家派出所61757131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262号

  阳坊派出所69760532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院内

  大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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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臧村派出所61256317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8号

  采育派出所80272976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育大街28号

  安定派出所80232110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定康路8号

  德茂派出所67985355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德茂派出所(德茂加油站往南500米路西侧)

  观音寺派出所69266375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69号

  红星派出所87918527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镇政府西侧200米

  黄村镇派出所61233490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大兴第十小学北侧对面

  金星派出所61286293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金大路18号

  林校路派出所69266165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巷7号

  庞各庄派出所89283257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路88号

  清源路派出所60211083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西里小区内

  孙村派出所61267591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磁魏路5号

  团河派出所60213876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基地广茂大街二段20号

  魏善庄派出所89204288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红绿灯向东100米路北

  西红门派出所60242702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双星桥往东800路南

  兴丰派出所69235863

  -807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58号

  亦庄派出所67873288

  -803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广德中巷7号

  瀛海派出所69270087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京福路瀛海段瀛海派出所

  榆垡派出所89212833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垡路6号

  长子营派出所80264119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

  礼贤派出所89273834北京市大兴区礼贸路58号

  青云店派出所80281015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104国道南9号

  天华路派出所6786200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西路甲1号

  博兴路派出所67850997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七路6号

  天宫院派出所89292632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50米东路北

  怀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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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河派出所69650224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13号

  龙山派出所69601007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56号

  怀柔镇派出所69623117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0号

  桥梓派出所69678767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808号

  密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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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滨河派出所69086092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3号

  十里堡派出所89022279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

  平谷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滨河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兴谷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渔阳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东高村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大兴庄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延庆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延庆派出所69175210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湖北东路109号

  夏都派出所60168661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街21号

  康庄派出所69131176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镇政府东

  清河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清河派出所01085225040

  -6106天津市宁河县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公安分局派出所

  55.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京可以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及6项基本公共服务、9项便利措施,与北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

  市人力社保局:http://www.bjrbj.gov.cn/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http://zjw.beijing.gov.cn/

  市卫生健康委:http://wjw.beijing.gov.cn/

  市教委:http://jw.beijing.gov.cn/

  市文化和旅游局:http://whlyj.beijing.gov.cn/

  市司法局:http://sfj.beijing.gov.cn/

  市交通委:http://jtw.beijing.gov.cn/

  市公安局:http://gaj.beijing.gov.cn/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biz/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http://gjj.beijing.gov.cn/

  北京法律服务网:http://bj.12348.gov.cn/

  台胞在京生活、生产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求助:

  (1)市政府便民电话(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12345

  (2)北京市台胞服务电话:55564223

  或拨打各行业领域的咨询服务电话,享受相关便捷服务:

  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截至2019年6月30日

  北京市台胞服务电话:55564223

  一、积极为台资企业在京投资和经济合作提供同等待遇

  1.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可以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端、智能、绿色制造企业,与在京注册的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3)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

  申报条件:

  1.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

  3.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4.项目核准批复;

  5.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提供提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提供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7.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提供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从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经验的材料;

  8.项目建设单位拟邀请招标的,提交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材料;项目是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提交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说明;

  9.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办理程序:受理、决定、批复、送达(或自行打印)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点:网上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TBETC001—2018,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E的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3.公示。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5.核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103.83.44.73/index.jsp

  联系电话:55578317

  1-5.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2.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基地租赁合同;

  4.提供近两年入驻企业家数的承诺书;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7.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176966,82176996

  1-6.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或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材料(租赁合同);

  4.上一年度运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

  5.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6.服务企业家数承诺书;

  7.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176966,82176996

  1-7.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

  申报条件:

  1.承诺书;

  2.《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认可评审申报书》;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5.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6.软件检测行业其他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数量(全国)”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序号、产品名称、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完成时间);

  8.“近三年的软件检测项目合同”清单(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委托单位、签订时间。清单按合同金额排序,并提供每档合同金额中最大合同的复印件关键页);

  9.推进软件测试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的主要工作、承担完善软件市场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证明材料;

  10.测试人员基本情况清单;

  11.本单位测试人员的社保证明;

  12.硬件设备清单(包含软件测试设备性能说明)及硬件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购买发票或合同等);

  13.软件购买清单、合同及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14.测试场地租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5.自主开发证明材料(如“著作权、专利、商标等”)。

  (说明:该事项每两年认可一次,具体申报材料请以当年经信局网站公示为准)

  办理程序:受理、决定、发证(其他)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662996

  1-8.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

  申报条件:

  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高精尖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明确了项目及其主体的申报条件要求,2019年申报条件详见征集通知,近几年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申报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入资后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近3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3.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和投资主体。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开始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含建筑工程的重大项目或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一定额度(2018年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完成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环保和建筑施工的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4.联合申报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支持方式: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采用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高精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一)拨款补助

  拨款补助方式具体分为事前补助、事中补助和事后补助。事前和事中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投资内容、目标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规定使用用途的财政支持方式。其中,事前补助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后即可支持;事中补助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进度达到50%(含)及以上方可支持。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投资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要求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分年度给予后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且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以奖代补

  对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其他被国家和北京市认定为标杆企业或重大示范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办理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申报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填写申报信息,导出PDF后,同书面材料(模板见具体征集通知)一并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局。

  2.市经济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规划发展处

  受理地点: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或相关专业处室。

  联系电话:55578181,55578179

  1-9.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

  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股权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重点投资于节能环保、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运作应严格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支持本市高成长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本市龙头企业加快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市落地,切实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

  (四)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并购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并购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退出模式

  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含)以上投资原则上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或投资本市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

  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时,优先鼓励将其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地北京。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三、股权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股权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模式

  股权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于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市落地可视同投资本市企业,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迁往北京;2.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核心环节落户本市。

  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股权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股权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四、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子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其中并购基金发起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基金发起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在拟设立并购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在拟设立股权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股权基金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高精尖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购基金发起人不受本条件限制;

  6.发起人应联合部分社会出资人共同组成基石投资人,基石投资人认缴规模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拟设立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且主营投资管理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其中至少1名投资关键人应为管理团队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主导完成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

  5.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

  9.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母基金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2.申报机构将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2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

  3.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组织评估调查工作,履行相关手续后上报至基金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受理地点: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6层)

  联系电话:66222502转651,66222502转624

  1-10.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办理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布局等。

  2.创建单位撰写《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局相关责任处室提交。

  3.市经济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4.市经济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55578316

  1-11.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报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要素集聚能力、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技术水平领先、创新模式先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包含已经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及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3)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

  2.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

  3.市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4.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信息化局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

  联系电话:55578321

  2.运用京台科技论坛品牌活动,加强京台两地工商团体联系,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发展,促进项目洽谈对接,深化两地经贸科技交流合作。(市台办、市商务局)

  京台科技论坛从1998年开始,根据两岸关系大局和京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续二十余年在京台两地举办活动。活动包括京台科技论坛峰会、专题论坛及考察交流等。内容涉及两岸城市合作发展论坛;金融论坛、智慧城市与5G论坛、智能制造与机器人论坛、大健康论坛、文创与设计论坛、汽车电子论坛、人才论坛、绿色建筑论坛、农业论坛、女性论坛、公益论坛、智慧财产权论坛、“一带一路”论坛、投资北京推介会等。

  论坛拟请京台经贸科技、文创、医疗卫生等领域相关人士、行业组织及企业,岛内县市相关人士参加活动。

  咨询部门:市台办经济处

  咨询电话:55564173

  3.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台资企业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参照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详细信息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询(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1-3的范本请登录首都之窗网站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下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

  要求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1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2

  母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3

  母公司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由母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

  4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5

  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6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需公证认证,

  有效期半年

  7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8

  母公司经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纸质

  9

  母公司及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关系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纸质

  加盖母公司公章或母公司负责人签字

  10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纸质

  包括所有在中国投资企业,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11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份

  纸质

  反映当前实缴资本,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同时加盖该公司公章及申请认定公司的公章

  2.审查与决定

  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不能过者,予以告知;通过的,打印确认证书。

  3.颁证与送达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将以邮件寄送。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发展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咨询电话:

  89150491

  4.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设在本市的研发中心经审核认定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可享受企业所在区或科技园区所给予的支持政策。(市科委、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所列条件和程序,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查询以上信息,进行注册并申报认定。

  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责任部门: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1号楼

  咨询电话:64853165转401至407

  5.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鼓励台商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土地出让底价与大陆企业执行统一标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鼓励台商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对适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有关政策的用地,不区分投资主体,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根据国家规定,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划拨、出让、转让三种方式:

  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土地利用中心

  咨询电话:55595237

  5-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3、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3、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补正材料通知书、划拨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签订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0个工作日

  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0个工作日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签章完整,填报规范、准确,数据一致、不冲突、清晰、真实有效;(2)申请主体与材料批准主体一致;(3)项目征地面积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匹配;不予批准的情形:不能满足所有必要的批准条件。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颁证与送达

  发证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已签订经营性用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出让合同定金;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一致;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接收资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已签订经营性用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出让合同定金;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一致。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4、取得规划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批准文件;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社会投资项目)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4、取得规划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批准文件;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7.在建工程(竣工)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批准按照竣工补办方式办理的文件; 2、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材料齐备;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6个工作日

  予以批准的条件:除保障房经营性配套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取得市规土委批准竣工补办的批准文件;(1)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签章完整,填报规范、准确,数据一致、不冲突、清晰、真实有效;(2)不存在查封、抵押情况;(3)申请主体与材料批准主体一致;(4)时效性的文件资料均在有效期内;(5)具备申请在建工程(竣工)补办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全部满足必要批准条件。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颁证与送达

  发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5-8.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办理程序: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5个工作日

  1、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其中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4、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 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接收材料凭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5个工作日

  1、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其中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4、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 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补正材料通知书、转让批准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

  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

  发证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55595237、89150719

  6.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

  申报条件:

  目前,我市各领域均未对台资企业参与特许经营及PPP项目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台资企业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特许经营及PPP项目。

  办理程序:

  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PPP项目实施机构签订PPP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企业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查看招标公告(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具体项目负责单位)

  咨询电话: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联系电话

  7.支持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与大陆供应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参与政府采购,与采购人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市财政局)

  申请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统一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办理程序:

  企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信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部门及电话:

  1.市财政局采购处

  咨询电话:55592412

  信息公开网址: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信息

  (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

  2.各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采购办)

  东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4164817

  西城区财政局采购办:66217190

  朝阳区财政局采购办:65090252

  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88488432、88488426

  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3895603

  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8876148

  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9468480

  昌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9742904

  门头沟区财政局采购办:69856741

  通州区财政局采购办:61535860

  房山区财政局采购办:69377919

  大兴区财政局采购办:69265967

  延庆区财政局采购办:69143990

  怀柔区财政局采购办:69648705

  平谷区财政局采购办:69971266、69962702

  密云区财政局采购办:69046612

  亦庄开发区财政局采购办:67887511

  房山区燕山财政分局采购办:69346173

  8.台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有意向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台资企业,请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http://zhengce.beijing.gov.cn/library/192/33/50/438650/79650/index.html)中的有关规定,并与市国资委相关部门或市管企业取得联系。

  咨询部门: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咨询电话:83970926

  9.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

  9-1.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申报条件:

  本市13个涉农区注册的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

  办理程序:

  补贴资金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自主选机购机。本市13个涉农区注册的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以下简称“购机者”),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北京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归档信息表”中自主选机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2.补贴资金申请。采取“手机APP”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购机者主要通过手机APP的方式申请补贴资金,具体操作方法可参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手机APP操作手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手机APP申请的,可到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的核验点现场核机并提交申请。具体按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执行。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持行驶证申请补贴。

  3.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验机具,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补贴兑付申请;区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通过审核的购机者银行卡(户)中。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及各涉农区农机主管部门

  受理地点:下载“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通过手机申请或到13个涉农区农机主管部门现场申请,每个年度全年都可申请。

  咨询电话:82078414

  9-2.在京注册台资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负责认定,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负责日常工作。

  申报条件:

  1.依法在北京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产品竞争力符合《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标准。

  办理程序:

  1.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可关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咨询注册地所在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通知要求报送材料至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对企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意见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

  3.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评审意见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认定企业为“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纸质材料提交地点可电话确认,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咨询电话:83979155

  1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参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申报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商用化项目,享受与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10-1.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4.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5.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8.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1.有意申报企业注册并登录申报系统(http://www.beijingip.cn/),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并将EXCLE版本和盖章PDF文件压缩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传至申报系统。

  2.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beijingip.cn/)或提交至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咨询电话:84080084

  10-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3.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4.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5.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6.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9.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现场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1.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专家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示范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4.审核认定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认定意见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

  10-3.北京市商用化资助

  申报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通知规定时期所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3.依据北京市科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中第11条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规定,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账凭证,具体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其他证明资金往来的票据、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报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各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报系统http://210.76.104.3/BUSINESSPATENT/public/login.html,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填写相关内容以及上传所需文件。

  2.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随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请书审核状况。经网上审核通过的,于规定日期打印并报送书面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二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66123343

  10-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4.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5.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申请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3.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办理程序: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按照《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发布申报信息,收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再由专家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1.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数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年度项目资金对上一年度内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

  2.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3.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受理

  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确定合格单位,并对申报项目涉及的量化指标进行整理归纳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审表,初审表不计入评审打分,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范围。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预警报告在技术分解、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质量,预警报告的实际成效。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申报项目较多的企业和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以及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拟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和实施单位审查金额确定项目拟资助金额。

  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办公室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受理地点:根据实施单位地点确定,每年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咨询电话:84080095

  10-5.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http://www.zgcip.org.cn/)、窗口办理(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文件,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过电子平台答复申请人,出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不齐全,申请人需要补正后提交申请。超出受理范围或不符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理由的,不予推荐。予以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材料,由受理单位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309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接待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13

  10-6.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申报条件:

  依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申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2.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2.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专利证书

  4.专利登记簿副本

  5.本专利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材料

  6.获奖证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和网上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受理、形式审查等程序,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拟获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产生最终获奖名单。

  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财务数据要盖财务专用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咨询电话:84080012

  11.鼓励中关村示范区台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时间不限;现场办理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8∶00

  1.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后,有意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网站www.zgcip.org.cn,进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报书。附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是申报书的附件部分,按照给定的提纲填写,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报告.docx”为该文件命名,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以word格式文件上传。

  2.申报企业于初审完成后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报书审核状况。审核通过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本年度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综合选出10个拟予以贴息资助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4.评审结果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审议和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将与10家企业分别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协议书》,并完成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直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大厦3层309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61

  12.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申请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相关服务,享受同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移动通信、互联网、光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广播电视网、数字家庭、移动终端、可穿戴技术、卫星移动通信、导航终端、广播电视网终端、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制造、高端电子装备和仪器制造、基础电子元器件及器材制造、微电子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及智能硬件、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建设中),每年办理一次,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单;

  4.保护中心将备案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责任部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技术交易大厦2层

  咨询电话:84080660

  13.支持在京注册的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及在京注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3-1.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件要求,引导辖内银行及支付机构进行系统改造,便利台湾居民使用居住证等相关合法身份证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账户业务,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支付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咨询电话:68559065

  13-2.指导在京注册台湾金融机构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鼓励辖内银行依规为台资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咨询电话:68559660

  13-3.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具体可提供以下服务支持:

  (1)协调在京注册的有资质收单机构为台湾商家依法合规申请具备移动支付功能的支付终端。

  (2)协调在京注册的有资质收单机构为已有支付终端的台湾商家免费升级为具备移动支付功能的终端。

  (3)为在京注册台湾商家提供营销活动服务支持,相关营销模式和案例可通过关注“银联北京”微信公众号或下载“云闪付APP”获取。

  咨询部门: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

  咨询电话:66275394

  14.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在京企业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鼓励境内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为在京台资企业提供各项征信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

  咨询电话:68559756

  15.在大陆地区注册且经营贷款业务的台资银行可与在京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加大对在京注册台资银行的政策及具体业务指导,支持其与北京市各陆资银行合规开展业务合作。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咨询电话:68559307

  二、鼓励京台两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16.鼓励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法律、青年、妇女、社区、旅游、养老等领域参与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会、北京特色周、京台社区发展论坛、京台美丽乡村论坛、女性论坛、体育交流会、养老交流会等各类旨在促进京台两地融合发展、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交流活动。(市台办)

  16-1.北京特色周

  每年元宵节期间在台湾高雄等地举办,自2011年首次举办以来已成功组织八届,特色周突出民间性、节庆性、文化性,主要展示以京味传统小吃、手工艺制作、北京历史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是北京市对台交流重要品牌项目。

  参加人员为京台民间交流领域协会、知名餐饮企业、传统小吃和手工艺者、京台街道社区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2.京台社区发展论坛

  2014年在北京举办首届论坛,每年一届,目前已在北京和台湾举办了五届。论坛面向基层和百姓,分享京台社区发展经验,深化社区交流合作。

  参加人员为京台社区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社区志愿服务、民俗旅游从业者、京台社区干部、村里长及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社会工委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65396297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2

  16-3.京台美丽乡村论坛

  自2004年首次开设京台农业专题论坛以来,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乡村旅游、乡村治理等主题,在北京和台湾已成功举办十五届。

  参加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特色产业发展协会等京台两地乡村领域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农业企业家、农业科技人才、乡镇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64866094,64866082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4.京台女性论坛

  自2011年创办以来,目前已分别在北京和台湾举办了七届。论坛围绕性别平等、权益保护、创业就业、创新发展、女性参政议政、家庭亲职教育等主题展开研讨,旨在进一步加强京台两地女性交流合作、互惠互赢。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优秀女企业家、高知女性、女性社会组织和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妇联联络部:55565896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5.京台养老交流会

  2018年以养老人才、养老产业为主题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交流会,旨在引进台湾先进经验和人才,促进京台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合作交流,完善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老龄产业协会、养老行业协会、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企业和产业代表、养老领域高校专家、行业学者、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老龄办协调督查处:65395481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1

  1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被推荐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在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市科委)

  有意向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随时关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www.bjkw.gov.cn,在通知通告栏目中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需按照项目的相关领域进行分类申报。

  18.受聘于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被推荐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委)

  有意向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受聘于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随时关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www.bjkw.gov.cn,在通知通告栏目中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需按照项目的相关领域进行分类申报。

  19.在京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台湾同胞,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可以申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科委)

  申报条件: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且能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但满足其它两项条件的科技人员,经与在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项目。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技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2.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项目,申请时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项目,申请时须提供导师同意申报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项目获得资助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

  3.符合条件的海外科技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项目:

  ·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项目执行期在聘任期内。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

  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依托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附件随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须由委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相关研究,每项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后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否则,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科技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市基金项目:

  1)负责在研市基金项目1项(含)以上的

  2)负责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2项(含)以上的

  ·科技人员参加的市基金项目、负责的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合计不得超过3项。

  ·申请人连续两个年度申请市基金项目未获资助暂停申请市基金项目1年。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市基金项目资助周期内须在依托单位任职。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线撰写申请书。依托单位工作系统登录地址:

  https://nsfapp.bjkw.gov.cn/bjnsfweb/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上传推荐意见、依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海外科技人员、在站博士后等)、导师签字函件等材料的原件电子版(BMP、JPEG、GIF、PNG图片格式的文件)。上述纸质证明文件、导师签字函件等原件应作为附件随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申请人可以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项目的专家名单,供遴选通讯评审专家时参考。

  ·申请人须在依托单位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书撰写并将申请书提交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打印纸质申请书,完成签字手续后提交依托单位。

  ·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申请书的版本号一致。

  不同项目类型具体申请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责任部门: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

  咨询电话:66153609

  20.台湾教师通过聘用方式在京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明确“与高等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其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高校老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参考各高等学校的自主评聘工作细则。

  咨询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咨询电话:12333

  21.鼓励台湾基础教育机构、台湾中小学校长参加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建立京台基础教育学校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京台两地基础教育共同发展。(市台办、市教委)

  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是面向两岸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青年教师以及两岸基础教育界精英人士搭建的专业化交流合作平台。峰会以“面向未来的基础教育”为主题,围绕学校的办学理念与校园文化建设、教育的均等化与优质化发展、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学生培养与教学创新实践等方面内容。

  邀请两岸中小学校长、园长和青年教师等共同分享彼此成果与经验,共同研究和探讨面向未来的基础教育新发展的方法、路径与措施,推动两岸基础教育共同发展、融合发展。

  咨询部门: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组委会办公室联络组

  咨询电话:58797718

  22.支持台湾青年参加两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会、京台青年交流周、两岸大学生系列交流营、两岸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等京台两地青年交流活动。(市台办、市教工委、市教委、团市委)

  22-1.两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会

  两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会是两岸青年交流合作的机制化高端平台。由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相关区政府和在京高校共同主办,台湾青年机构负责人、高校校长和师生、社会青年代表参加。峰会主题为“新时代·新发展·新成长”。峰会聚集新时代形势下两岸青年关心的学习创业实习就业问题,以及两岸青年机构之间政策信息沟通、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课题研究、同等待遇落实等方面的合作领域,进行深入广泛的探讨,深度参访和体验北京高新产业和科技园区,对话各界青年精英,服务青年发展和成长需求。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58260915

  北京市海淀区台办:82577484

  22-2.京台青年交流周

  京台青年交流周是京台高校青年的交流平台,由市青联、市学联和北京相关高校主办,台湾相关高校为合作单位,利用每年暑期一周时间,通过京台高校校际联系、网络报名等方式,由主办单位邀请台湾高校学生来京参访北京科技园区和知名企业参观见习、体验北京生活和传统文化,共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进京台两地青年了解和认知。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58260915

  22-3.两岸大学生系列交流营

  两岸大学生系列交流营是由北京相关高校与台湾合作院校共同主办的校际大学生交流营、研习营、夏令营、冬令营、暑期课堂、学术交流等活动。具体活动可以登录北京高校相关网站。如:

  学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网址:http://id.buaa.edu.cn/gat/jgathkhtxly.htm

  电话:82338014

  学校:华北电力大学

  网址:http://www.ncepu.edu.cn

  (其他详见各高校网站)

  22-4.两岸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

  两岸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是两岸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展示、专业交流、项目合作的交流平台。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等十几所院校主办,台湾树德科技大学等十几所院校协办,大赛围绕汽车维修、机器人、无人机、文创作品、理财、医学护理、建筑艺术等二十余类职业,进行展示、交流和比赛,拓展校际合作向企业、行业延伸,达到产学研结合。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87220796

  23.在京注册从事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的台资企业,可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申报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报条件:

  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原则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台湾地区独资或合资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各艺术领域(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及要求详见每年度的项目申报公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

  为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申报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做要求。对具有示范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可提高基金资助比例,并组织专家全程参与,共同推进实施。

  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官网,根据申报类型在线填写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项目初评将在网上进行,不再接受纸质材料。请申报主体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及时上传申报所需要的文档、音视频等项目资料,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延误申报。

  责任部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咨询电话:62253068,62254025

  24.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北京市在海外举办的各类中华文化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资办、市文联)

  24-1.“欢乐春节”系列文化活动

  北京市每年在海外举办“欢乐春节”系列文化活动,活动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为每年春节前两个月左右启动相关准备工作,表演的节目类型有歌舞、戏曲、杂技、非遗展示等。

  咨询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处

  咨询电话:85157211

  24-2.“欢乐中国年魅力京津冀”文化活动

  “欢乐中国年魅力京津冀”是中宣部春节文化走出去的重点项目,主要是赴美国洛杉矶举办综艺晚会和非遗展示活动,期间,会同中国对外友协举行“行走的年夜饭”中华美食推广活动,展示推介中华老字号美食文化。该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处策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天津、河北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咨询部门: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处

  咨询电话:55569165

  25.在北京市文化创意大赛中单独设立台湾赛区,设立单独奖项。(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文促中心)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主办。台湾赛区按照初赛、复赛、决赛的流程,注册成立4年以内的中小或初创文创企业,未注册企业的初创项目,以团队为单位参赛,参赛团队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应为台湾高校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赛。台湾赛区的优胜项目可按照比例推荐项目进入全国总决赛,总决赛设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并颁发奖金、奖杯、证书。

  咨询部门: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64081143

  网址:http://www.bjci.gov.cn/cenep/cie/

  26.鼓励台湾同胞来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办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同等的政策扶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各区委宣传部)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北京市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鼓励来京开办文化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文化产业园区,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咨询部门:各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咨询电话:

  东城区64457262

  西城区83140472

  朝阳区65099846

  海淀区82468035

  丰台区83656717

  石景山区88699835

  门头沟区69832899

  房山区89350341

  通州区69542841

  顺义区69420441

  昌平区89710175

  大兴区60214051

  平谷区69962511

  怀柔区69680026

  密云区69046081

  延庆区6910006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7881985

  27.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加入北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市民政局)

  为便利台湾同胞以普通会员身份申请加入北京市相关社会团体、参加相关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申请条件:

  1.对大陆友好且愿意遵守大陆法律法规和政策,可申请加入北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参加相关活动;

  2.遵守社团《章程》,履行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办理程序:

  1.结合自身专业、职业、兴趣、爱好、特长等情况,选择拟申请加入的社会团体;

  2.可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了解相关社团信息,联系并咨询入会事宜;必要时可登录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北京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beijing.gov.cn),通过“社会组织信息查询系统”了解相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3.按拟加入社会团体的《章程》及其内部有关规定,提交入会申请资料(一般包括《入会申请表》、身份证明、相关专业资质等);

  4.入会申请由相应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批准入会的,由所在社团发给《会员证》;

  5.台湾同胞加入北京市相关社团组织并担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需按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是:

  (1)拟加入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该社团将入会的台湾同胞有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按程序办理;

  (2)拟加入的社会团体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该社团将入会的台湾同胞有关情况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按程序办理。

  责任部门及咨询电话: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一处:65396038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二处:65396031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89150151

  28.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京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市电影局、市广播电视局)

  28-1.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视剧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演员身份证件、故事梗概和思想内涵、主创人员名单、资金情况说明、聘请合同、补充情况说明。申请材料总要求:1.提前20天报送申请,一剧一报。2.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表格中所有项目都要填写。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如开拍后申请等)。

  责任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28-2.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初审)。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人员身份证件、该期节目提纲或访谈提纲。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28-3.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影制作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市属电影制片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等参与电影制作审批。

  责任部门: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5569200

  29.北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市广播电视局)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仅限北京电视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

  申请材料: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立项书面申请、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完成片审查书面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立项批复、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文件中外文、DVD样片、剧情梗概、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30.支持京台两地开展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0-1.京台两地开展电视剧合拍,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局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150042

  30-2.京台两地开展电影合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责任部门:初审责任部门为北京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5569200

  31.对北京市图书进出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备案流程。同时段申请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市新闻出版局)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北京市图书进口经营单位名单

  1.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

  2.中国人文科学发展公司

  3.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

  5.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6.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7.北京市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8.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

  10.文物出版社

  11.国家图书馆

  12.荣宝斋

  办理程序:

  1.填写进口图书申请书,内容填写进口出版物主要来源、品种、数量、主要用途、流向、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通关函;

  3.提交外方出版单位资质包括:境外出版单位名称、地址、邮件、电话等信息。境外出版单位情况简介;

  4.审读报告,提交单位对拟进口出版物目录和内容审读,要求做出审读后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结论并做出责任承诺。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9150019至0027

  三、逐步为在京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入选市、区或园区优秀人才计划(项目)的台湾专业人才,在住房支持、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可享受相应政策。(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

  32-1.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千人计划)、市人才工作局人才发展处(万人计划)

  咨询电话:58540525,58540527;55568316

  32-2.申请参与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

  申报条件:

  加大京台两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畅通交流渠道。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战略科学家、全职工作、短期项目、青年项目、外专长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创新创业类等具体要求申报“海聚工程”。

  办理程序:

  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通过各区归口单位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咨询电话:58540525,58540527

  32-3.申请参与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

  加大京台两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畅通交流渠道,支持在京创新创业台湾同胞申报“高创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条件:

  按照遴选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的申请。

  办理程序:

  按照中组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通过各区归口单位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市人才工作局人才发展处

  咨询电话:55568316

  33.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在教学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对台湾地区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祖国大陆学生。在保障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应根据台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在祖国大陆就读的台生与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具体工作由各高校具体落实。

  咨询部门:市教委港澳台办

  咨询电话:66074990

  34.在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已毕业的创业青年可参加京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决赛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京台青年创业基地等在京创业孵化机构,享受创业企业支持政策。(市台办、市教委)

  京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是京台优秀创业青年和青创团队围绕北京“高、精、尖”产业进行项目创新创作的高端交流平台。大赛按照初赛复赛决赛的流程,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毕业两年之内的创业青年;个人或团队拥有创新能力;项目具有高成长潜力;企业经营无不良记录、与其它任何企业无产权纠纷;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它企业无产权纠纷。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或团队均可报名参加。大赛按照技术与产品、行业与市场、商业模式、核心团队、财务分析等标准评选优秀项目和团队。对入围决赛个人或团队,由主办方向北京大学生创业园推荐和确认,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京台青年创业基地等在京创业孵化机构,享受创业企业支持政策。

  咨询部门及电话: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87220796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65801288

  35.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作为工商注册法人或项目负责组建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在办公场地、孵化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台办、市教委)

  参加由市教委每年组织的北京高校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评选获得“优秀创业团队”称号的北京地区高校台湾学生,可以直接申请入驻创业园,参加优秀创业团队评选的团队在报名期间由学生向所在高校创业负责部门(大部分为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并由学校进行审核,学校审核通过报送创业园。参加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重要奖项的,并符合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有关入驻条件的台湾学生创业团队,且团队的负责人须是在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已毕业两年之内的创业青年,由创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咨询部门:北京大学生创业园区

  咨询电话:60910294

  36.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就业,聘用单位与台湾居民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台湾居民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

  有意愿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在“公示公告”栏查询聘用信息(网址:http://www.bjrbj.gov.cn/xxgk/gsgg/),按公告相关要求进行报考。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咨询电话:12333

  37.在北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北京市“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北京青年五四奖章”、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7-1.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首都劳动奖章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有广泛职工群众认可和一定荣誉基础,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突出贡献。

  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需满足当年制定的具体评选条件。

  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所在区及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意见。各区、产业工会要对本单位、系统的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评选程序:

  首都劳动奖章的推荐应自下而上进行,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等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级工会逐级审核、上报。

  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劳模工作部

  受理地点:相关单位根据推荐评选文件要求,在本单位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逐级上报参评

  咨询电话:55564746

  37-2.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2.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3.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群众认可度高,在本地区、本系统中有一定影响力。

  4.为首都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推荐。

  5.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评选程序:

  1.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的推荐自下而上进行,各推荐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推荐候选人,有序组织推进评选表彰工作进程。

  2.在确定候选人过程中,各推荐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推荐候选人先在其本人所在单位、地区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企业和企业单位负责人,需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3.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从基层自下而上进行推荐,优中选优。对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在所在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候选人(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主办单位网站上公示一周。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妇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会签表彰决定。

  责任部门:市妇联宣传部

  受理地点:相关单位根据推荐评选文件要求,在本单位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逐级上报参评。

  咨询电话:55565887

  37-3.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首都最美家庭”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凡本市范围内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体现文明风尚,诠释幸福内涵,在“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科学教子、勤俭节约、邻里互助、热心公益、爱岗爱家、勤劳致富”等某一方面事迹突出、精神感人的家庭,均可参加。

  评选程序:

  1.社会化推荐:台胞家庭可以通过“首都最美家庭”网上推荐渠道进行自荐、他荐,市妇联收到材料后审核;

  2.市台盟、市台联、市台协推荐:根据寻找“首都最美家庭”活动的通知要求,由市台盟、市台联、市台协在台胞家庭中组织申报、推荐;

  3.评选公示:市妇联家庭儿童部负责对各方面推荐的“首都最美家庭”候选家庭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名单在市妇联官微、活动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票点赞和监督评议。最终综合主办单位、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评议投票和网络群众点赞投票情况,提出“首都最美家庭”建议名单,由市妇联党组会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市妇联家庭儿童部

  咨询电话:55565931

  37-4.关于在京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参加“北京青年五四奖章”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一)“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的参评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年满14周岁、不满40周岁的北京青年(工作生活在北京的青年);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正派;

  4.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重点选树以下四个方面的优秀青年:

  1.爱岗奉献,扎根基层一线,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2.创新进取,在本领域积极创新创业创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引领风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积极弘扬青春正能量;

  4.服务北京,在重大工作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三)广泛发动各行业各领域青年参评,扩大评选来源,体现评选广泛性。向基层一线、新兴领域倾斜。

  评选程序:

  (一)每年年初,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当年“北京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开展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二)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进行人选推荐:

  1.基层提名。各区、局级单位团委在征得本级党组织同意后,提名推荐参评人选。

  2.媒体推荐。面向在京主要新闻媒体征集参评人选,重点征集媒体挖掘、宣传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发挥正面导向示范作用的优秀青年。

  3.个人自荐。通过北京青年报、团市委网站等媒体和网站发布评选公告,面向社会征集参评人选。自荐人在征得单位所属局级单位团委或居住地所属区团委同意后,可自荐报名。

  (三)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资格初核,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格复核,并汇总提出符合条件人选。经初评、复评等环节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并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

  责任部门:团市委组织部

  受理地点:根据参评渠道,逐级上报参评

  咨询电话:55565655

  38.台湾同胞可以报名参加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单位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考试介绍、考试政策、考试时间及报名方式可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及相应实施部门(单位)网站。

  北京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生态环境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5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7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8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9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0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11

  注册城乡规划师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12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14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5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6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农村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7

  拍卖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8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和旅游部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19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0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2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海关总署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3

  注册设备监理师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4

  注册计量师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5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6

  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27

  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28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29

  导游资格

  文化和旅游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市场监管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1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2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4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

  3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36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37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38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39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0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1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4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5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46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47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48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49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0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1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2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53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3

  家畜繁殖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游泳救生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

  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5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

  6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设备点检员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电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锅炉设备检修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变电设备检修工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7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8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9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桥隧工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

  防水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10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11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工业废水处理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12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工业废气治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13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气轮机值班员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锅炉操作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

  14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15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16

  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17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5号)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18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19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20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21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汽车装调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22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

  23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24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25

  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26

  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钳工、磨工、冲压工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电切削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27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28

  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29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30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重冶湿法冶炼工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31

  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32

  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33

  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矿山救护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34

  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35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玻璃钢制品工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36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37

  药物制剂人员

  药物制剂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38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药炮制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4号)

  39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40

  农药生产人员

  农药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1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

  4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有机合成工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3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总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防腐蚀工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制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44

  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炼焦工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45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46

  木制品制造人员

  手工木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47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服装制版师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48

  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纺织染色工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49

  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50

  纺纱人员

  纺纱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缫丝工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51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52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酿酒师、品酒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评茶员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53

  乳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评鉴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54

  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55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56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机修理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

  沼气工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农业技术员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57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58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健康管理师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生殖健康咨询师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59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60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汽车维修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61

  保健服务人员

  保健调理师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62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美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美发师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63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育婴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保育员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64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65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66

  水文服务人员

  水文勘测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67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水工监测工

  《关于印发水工监测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8号)

  68

  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地质调查员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

  《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地勘掘进工、地质实验员、物探工

  《关于印发掘进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61号)

  69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印发啤酒花生产工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号)

  纤维检验员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机动车检测工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6号)

  70

  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不动产测绘员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工程测量员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71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保安员

  公安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88号)

  安检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6号)

  智能楼宇管理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安全评价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72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73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74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75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天线工和电影放映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5号)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号)

  76

  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77

  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茶艺师

  《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0号)

  78

  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79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

  机场运行指挥员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80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

  81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

  森林消防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应急救援员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39.在京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籍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实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每年发布的考试公告,在网上进行预报名,然后携带纸质材料到试用机构所在考点进行现场审核(具体事项可登录北京卫生人才网www.bjwsrc.cn,查看北京考区发布的公告)。

  40.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申请执业注册。(市卫生健康委)

  (注意:以下为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大陆西医《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会经常更新,请及时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wssb/index/queryListWorkItemTemplates.action查看是否有新的内容变化,并以该官网公布内容作为实时办事细则)

  医师执业注册办理须知

  提示:先登录网址http://www.cndocsys.cn或http://www.医师系统.cn,医师在系统成功注册自行激活后(已经激活的除外),网上提交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确认后(机构已经注销的除外),打印《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一、受理范围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2份;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网络上传的照片一致);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只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四)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

  (三)聘用证明复印件应盖机构印章;拟注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加盖其上级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印章。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五)身份证指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六)台居民永久身份证需与《医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编号一致。

  (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八)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结果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可以根据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申请注册同一类别其他两个专业。

  (十)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拟执业地与原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先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

  (十一)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医师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的培训机构:

  北京医师协会:6441525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二区甲17号格林豪泰酒店5层

  五、其他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内,一层B区13-17窗口及三层A区17-19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内,联系电话:89150001。

  网址:http://www.bjchfp.gov.cn/(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中点击“行政审批”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41.已经在台湾地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在京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或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市卫生健康委)

  41-1.台湾医师来京短期行医执业办理

  (一)受理范围:申请来京短期行医不超过3年的的台湾医师。

  (二)提交材料(非本人办理者要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提前20工作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1.港澳台医师在京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表要用中文填写,请在http://wjw.beijing.gov.cn/内进入行政审批页面,用注册用户登录后,在申报指南中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事项中找到对应事项并在线录入申请表,网上提交后并打印申请表);

  2.台湾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台湾地区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地区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台湾地区医师行医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凡非中文文件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请单位公章。

  (三)填表要求

  1.录入电子申请表并在线打印,要求中文填写、文字简练、清楚,不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法定代表人和台湾医师要亲笔签全名,不得复制和伪造;

  3.提交的资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按上述的顺序排列。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五)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13-17窗口邮编:100071

  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sy/(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中点击“行政审批”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41-2.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3.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依据《关于办理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9〕76号)的规定,台湾医务管理学会为在台湾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台湾医师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认证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提交材料(提前30工作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1.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2.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4.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5.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6.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7.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8.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9.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前款3至9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凡非中文文件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请单位公章。

  (三)填表要求

  1.申请表要求中文填写、文字简练、清楚,不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台湾医师要亲笔签全名,不得复制和伪造;

  3.提交的资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按上述的顺序排列。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13-17窗口邮编:100071

  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sy/(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中点击“行政审批”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42.台湾同胞在北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市中医局)

  一、受理范围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3.本细则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后,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公证签署五年以上师承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跟师学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考核。

  三、办理程序:

  1.登录北京市中医药信息(http://zyj.beijing.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登录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信息网络平台(http://211.152.43.98:8107/)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3.各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考生线上填报和电子传送的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和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审核合格的人员,签署审核意见。

  4.北京市中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考生于在网络信息报名系统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5.报名成功后,参加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6.考核合格者,到各区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受理单位:市中医管理局

  受理地点:网上办理(网址http://211.152.43.98:8107/)

  联系电话:83970059

  43.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合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可在京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北京证监局)

  43-1.台湾证券从业人员申请大陆证券从业资格

  申请条件:

  在台湾已获取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台湾证券证照管理部门发出的相关证照;

  3.通过大陆证券法律法规考试;

  4.符合大陆相应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5.与大陆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6.在台湾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我会。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2.大陆证券法规考试成绩单;

  3.最近三年内台湾证券证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核发的证券执业证照证明;

  4.《中国大陆证券从业资格登记表》。

  责任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

  咨询电话:66575797

  43-2.台湾期货从业人员申请大陆期货从业资格

  申请条件:

  在台湾已获取期货从业资格的台湾期货从业人员,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期货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台湾期货证照管理部门发出的相关证照;

  3.通过大陆期货法律法规考试;

  4.符合大陆相应从业资格申请条件;

  5.与大陆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6.在台湾未曾受到金融、期货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拟任职机构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人申请大陆期货从业资格的情况说明;

  2.期货从业资格申请表(台湾居民适用);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4.最近三年内台湾期货证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核发的期货从业证照证明。

  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拟任职机构按期货从业资格申请流程,通过行业信息平台录入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提交资格申请。中国期货业协会通过行业信息平台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为申请人办理期货从业资格注册、分配期货从业资格编号,并通过协会网站公示期货从业资格信息。

  责任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

  咨询电话:88087239

  43-3.台湾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

  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2.具备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资格;

  3.通过大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4.与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5.在台湾地区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台湾同胞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2.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测验合格证明书或同业公会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台湾同胞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基金经理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及《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等规定进行资格注册及任职管理。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6号)及《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等规定进行任职管理。

  责任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咨询电话:021-61651128

  44.建立台湾青年来京实习、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为在京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创业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做好台湾同胞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

  台湾青年可登录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扶You职上”(http://foryou.fesco.com.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扶You职上”,了解相关招聘信息。

  咨询部门: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82602599

  45.建立在京台生台师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面向在京台生台师发布实习、就业岗位信息,进行政策信息解读。(市台办、市教委)

  在京台生台师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是由服务在京台生台师学习实习就业需求的机制平台。每季度面向台生台师举办一次岗位信息发布会,或对相关惠台政策信息解读并举办座谈交流。在京台生、台师可以通过学校报名参加并了解相关活动。相关信息发布关注当天媒体宣传报道。

  咨询部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60910225

  46.设立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台籍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从事涉台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市台办)

  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是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内设机构,调解具有涉台因素(台商、台企、台胞)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事纠纷案件。

  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热心调解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3.从事律师工作或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满8年,台籍律师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京从事律师职业;

  4.参加促进会岗前培训成绩合格。

  办理程序:

  1.本人向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中心聘任;

  2.参加调解员培训。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前,需参加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参加培训人员分为取得资格证书调解员、预备调解员、关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员;预备调解员须参加30小时培训,方可参加14小时资格培训,完成44小时培训且符合任职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调解员可以领取资格证书;

  3.取得资格证书后,即可在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统一安排下从事相关涉台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7号祥业大厦402

  咨询电话:65801288

  网址:www.bjdytjfzcjh.com(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47.鼓励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市司法局、市台办)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可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申请条件:

  1.台籍律师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台籍律师在北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3.所在律师事务所已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已进入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内。

  办理程序:

  1.台籍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入市、区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所务安排开展法律援助咨询、代书服务;

  2.北京市纳入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可通过市、区财政局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进行查询。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受理地点: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55578730

  4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北京市扶贫、支教等基层工作。(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目前,北京市支援合作范围包括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对口协作、对口合作和区域合作五类地区,涵盖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河北、河南、湖北等7省区的89个县(市、旗)。

  欢迎广大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到我市扶贫协作工作中来,通过志愿服务、爱心捐赠、支教支医、结对帮扶、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等方式,守望相助,奉献爱心,贡献力量。

  咨询部门:北京市扶贫支援办智力支援处

  咨询电话:55574475

  49.鼓励在京居住台湾同胞参加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活动。(市民政局、市社会办)

  在京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各类社区公益组织,参与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同时,也可参加所居住社区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教育、科普等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手册、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发布各类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在京居住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或者到公益组织、社区居委会,报名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咨询部门及电话:

  1.市级: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65396297

  2.各区民政局:

  东城区:64021635

  西城区:82203668

  朝阳区:61654596

  海淀区:62528379

  丰台区:63818851

  石景山区:88928050

  门头沟区:61895878

  房山区:69370383

  通州区:60518693

  顺义区:81491061

  昌平区:69740537

  大兴区:69228426

  平谷区:89980896

  怀柔区:69626336

  密云区:69045457转8422

  延庆区:69182953

  50.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市人力社保局)

  申报条件:

  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与用人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台胞人员。

  办理程序:

  1.持居住证:新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居住证,用人单位可依据居住证及劳动合同信息在社会保险网上做新增员手续;

  持通行证:新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通行证,用人单位将通行证及劳动合同的材料提交至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将其材料上报至市社保中心进行派号,待市社保中心为其生成18位派号后,用人单位依据派号信息在社会保险企业版上做新增员手续,到区社保中心为其增员读盘;

  2.办理完增员手续后,次月通过其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责任部门: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部门: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83172954

  51.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使用等方面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1-1台资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

  申报条件:

  台湾同胞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

  办理程序:

  台湾同胞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有四种途径:

  1.途径一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需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在“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中进行注册并填报登记开户信息,已办理“法人一证通”的单位,可同时进行一证通关联,登记开户完成。单位即可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并开始缴存公积金;

  2.途径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需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2份,2017年12月28日之前开户的单位,还应提供载有统一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单位登记开户;

  3.途径三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办理。需是通过“北京市企业开办e窗通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在此平台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完成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及设立职工公积金账户;

  4.途径四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企业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bjrbj.gov.cn/csibiz/home/)进行注册,由企业按照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提示依次录入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经办机构、缴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信息,第二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将自动完成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会电话指导单位开展后续业务。

  单位通过以上任一方式完成登记开户之后,均可通过委托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和现金四种方式办理缴存。为便利单位缴存,推荐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办理。

  责任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根据开户途径不同,受理地点(方式)不同,详见办理程序

  咨询电话:12329

  51-2台湾同胞设立公积金账户

  申报条件:

  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方面与大陆缴存职工一致。

  办理程序:

  单位在给台湾同胞设立公积金账户时,需选择证件类型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按照证件内容如实填写个人姓名、证件号。单位为其缴存、提取公积金与内地职工手续一致。台湾同胞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采取的是职工单方自愿原则,即台湾同胞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单位未为其建立公积金账户,员工可投诉该单位,中心将立案追缴住房公积金。

  责任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参见51-1

  咨询电话:12329

  51-3台湾同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报条件: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经适房、限价房、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共有产权房、危改拆迁或征收回迁房;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台湾同胞及配偶首先应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2)缴存人及配偶在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住房;

  3.在北京市内租房(在北京市内名下必须无房);

  4.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

  5.离婚分割提取原配偶住房公积金;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办理程序:

  申请提取公积金根据情形不同所需材料不同,具体可见中心官网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http://gjj.beijing.gov.cn/web/354307/354310/354312/index.html),或拨打12329热线进行咨询。以上提取均需本人将提取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在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责任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包括中心下属的18个管理部及68个受托代办银行网点,分布在北京市内各区内,具体地址、电话可见中心官网经办网点内容(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ywwdfb/index.html)。

  咨询电话:12329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服务内容主要有:1.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包括个人贷款查询和月还款额预约、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自助政策咨询服务等;2.人工咨询服务(周一至周日,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00-22∶00)提供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业务政策咨询及服务投诉等。

  52.在京工作居住台湾同胞的台籍未成年子女,在义务入学中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市教委、市台办)

  申报条件:

  在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适龄)按本市户籍对待。小学入学办理程序:

  1.信息采集

  (1)请台胞关注教育部门当年入学公告,按照规定时间访问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http://yjrx.bjedu.cn),进行信息采集;

  (2)首先选择入学意向所在区,点击进入“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进行注册登录;

  (3)选择按京对待类别“台胞子女”,并如实填写其它关键信息;

  (4)注册完成后,可以继续补全完善详细信息,包括儿童信息、居住信息,监护人信息等。

  2.身份确认

  网上信息填写完毕并提交后,按照系统提示,可与相应区台办预约身份确认时间,并携带相关材料,按照预约时间进行现场身份确认。区台办会同区教委根据监护人提供的材料和系统推送的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3.入学工作

  网上平台审核通过后,监护人可在平台打印信息采集表,具备入学资格后,根据要求进行后续入学流程。

  转学、初中入学办理程序:

  转学、初中入学台胞子女不参加信息采集,由区台办线下审核并将认定的台胞子女名单函告区教委,具备入学资格后,根据要求进行后续入学流程。

  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

  网址:http://yjrx.bjedu.cn,该平台有市、区的相关政策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话、政策咨询电话以及各区辖区内的中小学信息可供参考。

  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咨询电话:

  台胞子女身份确认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东城区:东城区天坛东路13号院5号楼204天坛体育中心院内(64051157、67032819)

  西城区:西城区二龙路27号2号楼2524室(88064282)

  朝阳区:朝阳区北五条五号院北楼三层(65099435、65099434)

  海淀区: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82510671、82577484)

  丰台区:丰台区文体路2号1号楼706室(83656242)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1321室(88699219)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69866601、69842327)

  房山区: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号1133房间(89350436)

  顺义区:顺义区双丰街道复兴东街1号行政中心(69444039)

  昌平区:昌平区政府街19号区政府院内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60742952、60741792)

  通州区:通州区胡各庄大街9号院5号楼104号(69540596)

  大兴区:大兴区兴政街20号社会矛盾调解中心508室(69235572)

  平谷区:平谷区府前街9号政协办公楼401室(69969283)

  怀柔区:怀柔区青春路22号(69657930)

  密云区:密云区鼓楼西大街3号(89037606)

  延庆区:延庆区新城街2号行政综合楼3019室(6910303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C1708(67874990)

  53.在京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3-1.各区、各园区住房政策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规定,包括台胞在内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2.专项配租

  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的台湾同胞(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京合法稳定就业满12个月;

  2.在京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已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相关要求: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参加此类配租;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创办企业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3.相关主管部门会每年对申请人的承租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书面通知办理退租手续,相关使用、退出和管理工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关注配租公告信息:有申请意向的台湾同胞可关注55条措施网页,查询相关项目配租公告信息,项目申请将按批次组织实施;

  2.参加意向登记和资格审核:申请人按照配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网上申请登记。登记结束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公示资格合格人员名单。

  3.摇号排序:产权单位按照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选房顺序,并在网上公示摇号结果,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

  4.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将按照摇号顺序,组织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55条措施网址:http://www.bjstb.gov.cn/taiban/55/index.html

  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55564223

  技术支持(开放登记期内):57981706、57981738

  54.在京工作、居住台湾同胞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市公安局)

  具体办理程序请按照居住地到全市304个派出所咨询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北京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启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

  受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申领流程:

  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需持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即可办理: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公安机关受理相关证件、证明后,将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受理地点:

  为最大限度地方便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市公安局在全市16个区相关户籍派出所设置了304个受理点。

  东城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朝阳门派出所84081577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21号

  东四派出所64043047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170号

  东直门派出所84081636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9号

  北新桥派出所64042096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10号

  和平里派出所84081639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5号楼

  安定门派出所84081630北京市东城区豆腐池胡同11号

  交道口派出所64040877北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7号

  景山派出所84081664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33号

  东华门派出所65251427北京市东城区锡拉胡同8号

  建国门派出所84081573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9号

  东交民巷派出所84081686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甲九号

  北京站派出所84081833北京市东城区盔甲厂胡同甲4号

  安外大街派出所84081545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地坛公园西门

  前门派出所67022018北京市东城区西打么厂街51号

  崇文门派出所67125636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9号楼

  东花市派出所67113906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号楼

  天坛派出所67022125北京市东城区清华街46号

  体育馆路派出所84081420北京市东城区东壁街16号

  龙潭派出所67116096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街3号

  永外派出所87273996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大街88号

  西城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大栅栏派出所83161587北京市西城区炭儿胡同36号

  陶然亭派出所63532249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东街22号

  月坛派出所68033038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0号

  展览路派出所68336495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5号

  白纸坊派出所63541127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甲1号

  厂桥派出所66178429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乙2号

  椿树派出所83992720北京市西城区椿树园小区11号楼甲2号

  德外派出所62040127转0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38号

  二龙路派出所83995485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小区13号后二龙路派出所户籍大厅

  丰盛派出所66127482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18号

  福绥境派出所66166107北京市西城区宝产胡同27号

  阜外派出所68316067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12号

  广内派出所83104887北京市西城区康乐里10号楼

  广外派出所63269325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一区1号楼

  牛街派出所63530791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一区5号

  天宁寺派出所63269619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89号

  天桥派出所83135110北京市西城区福长街48号

  西长安街派出所83995691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18号

  新街口派出所83995797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6号

  朝阳分局

  派出所咨询电话地址

  安贞里派出所64413200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七号楼

  奥运村派出所84913641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甲9号

  八里庄派出所65568413

  -810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西里218号

  常营派出所65481580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幺家店路甲1号

  朝外大街派出所85631463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甲11号

  崔各庄派出所64337110

  -8004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西路1号

  大屯派出所64947378北京市朝阳区大屯220号院6号楼

  东坝派出所65495613北京朝阳区东坝红松园8号

  东风派出所85849103北京市朝阳区星火西路5号院

  东湖派出所64708298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园130楼

  豆各庄派出所85309072北京市朝阳区西马各庄村168号

  垡头派出所67376845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北里12楼

  高碑店派出所85753893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252号

  管庄派出所65728994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司辛庄村内

  和平街派出所64416159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3号

  黑庄户派出所85385237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商业大街甲1号

  呼家楼派出所65914638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街16号

  花家地派出所84716377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西大街花家地北里8号楼

  机场派出所64565784北京市朝阳区燕翔东里12号

  建国门外派出所65084102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甲2号

  将台派出所64335694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路甲1号

  金盏派出所84333680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金盏派出所

  劲松派出所67727316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南街9号院1号楼

  酒仙桥派出所64372492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路9号

  来广营派出所84912670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朝来农艺园内

  六里屯派出所85817660北京市朝阳区卜峰莲花石佛营店北侧六里屯派出所

  麦子店派出所85950067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北里1号楼

  南皋派出所64371703北京市朝阳区南皋路

  南湖派出所64704664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238号楼

  南磨房派出所67314124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5号

  潘家园派出所67733661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9号

  平房派出所85521987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80号

  三间房派出所65726088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22号三间房派出所

  三里屯派出所64156616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41号楼

  十八里店派出所67474105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856号

  双井派出所87771010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中街2号

  孙河派出所64381017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东路孙河派出所

  太阳宫派出所64272086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39号楼

  团结湖派出所85989395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19楼

  王四营派出所87575110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3号

  香河园派出所64643107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6楼

  小关派出所64968390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2号

  小红门派出所87693720

  -815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路2号

  小武基派出所64797816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甲一号

  新源里派出所64671646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7号

  亚运村派出所64929872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甲8号

  海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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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旺派出所82588695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中关村森林公园内平房

  青龙桥派出所82588581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永丰派出所82588867北京市海淀区永丰皇后店路8号

  燕园派出所62752494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保卫部一层

  甘家口派出所68313373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西配楼

  西山派出所82588313北京市海淀区巨山路78号

  东升派出所82388603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1号

  上地派出所62987737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B座

  上庄派出所82588874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路33号

  马连洼派出所82782843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后厂村69号

  万寿寺派出所82588517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街道广源闸15号

  永定路派出所82588496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43号

  四季青派出所82588935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东冉北街15号

  温泉派出所62496208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12号

  花园路派出所82084317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9号

  清河派出所82588560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68号

  曙光派出所82519476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

  苏家坨派出所62485860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温阳路119号

  中关村西区派出所82588746

  82588745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1号中关村西区派出所

  恩济庄派出所82588154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15号

  大钟寺派出所82588372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6号

  双榆树派出所82588667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路4号

  羊坊店派出所68515644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会城门4号

  万寿路派出所82588397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丙23号

  香山派出所82588737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甲53号

  中关村派出所85615877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甲15号

  西三旗派出所82588428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花园三里75号楼

  北太平庄派出所62210011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66号

  田村派出所68213997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89号

  海淀派出所82588218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

  丰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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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辛店派出所83876254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196号

  成寿寺派出所87161875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甲18号院1号楼

  大红门派出所67966728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83号

  大红门商城派出所87209577北京市丰台大红门路35号

  东高地派出所67951991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北路5号

  东铁匠营派出所67613682北京市丰台区顺五条47号

  樊家村派出所63735064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283号

  方庄派出所67612010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1号楼

  芳城派出所87678165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三区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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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义派出所67984657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3区10号楼

  看丹派出所63716814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796号

  科技园区派出所63722186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16号

  六里桥派出所63425770北京市丰台区西局东街甲1号

  卢沟桥派出所83210531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苑三里13楼

  马家堡派出所67520106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0号楼

  南苑镇派出所67951618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四区9号

  蒲黄榆派出所67647380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一里3号楼一层

  青塔派出所68671243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

  石榴园派出所67252019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1号

  四合庄派出所83797136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甲302号

  太平桥派出所63408993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40号

  西局派出所83639351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99号

  西罗园派出所87293455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6号

  新发地派出所83705601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木材市场院内

  洋桥派出所87289822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8号

  右安门派出所63576025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二区10号楼

  玉泉营派出所83606590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甲1号

  岳各庄派出所63821569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甲10号

  云岗派出所88539831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里2号

  张郭庄派出所83881628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南路6号

  朱家坟派出所83876411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83号

  石景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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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台派出所88963060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甲1号

  高井派出所66384472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甲32号院内

  八角派出所88788059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甲38号

  新古城派出所68861215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北后道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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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顶街派出所88713172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五区3号楼

  模式口派出所88735828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南里1号

  八宝山派出所68659008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甲66号

  广宁派出所88992118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火车站旁

  鲁谷派出所88682185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甲16号

  五里坨派出所88959286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东街甲1号

  老山派出所88971385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35号

  门头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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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峪派出所69842027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二小路8号

  东辛房派出所69860110

  -68364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大街92号

  城子派出所69842390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龙泉务兴隆街23号

  三家店派出所69857547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水闸路32号

  永定派出所69800519

  -402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西路58号

  潭柘寺派出所60862462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50号

  军庄派出所60811733北京市门头沟区军温路12号

  妙峰山派出所61881737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大街107号

  色树坟派出所61859139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大街25号

  大台派出所61870338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路6号

  雁翅派出所61830195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171号

  斋堂派出所69816684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2号

  清水派出所60855478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下清水村中街3号

  月季园派出所69836914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小区20号楼

  房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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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派出所69314110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西大街25号

  大安山派出所61303777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大安山村一区2号

  大石窝派出所61323327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商贸园区39号

  窦店派出所69390776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一区6号

  佛子庄派出所60365199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佛子庄村三区79号

  拱辰派出所69361402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大街68号

  韩村河派出所80380480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岳琉路39号

  河北派出所60377400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圣泉大街10号

  良乡派出所60333822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路58号

  琉璃河派出所61393644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中原大街21号

  青龙湖派出所80379284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北街270号

  周口店派出所69306264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大街2号

  长沟派出所61366422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玉栗大街9号

  张坊派出所61339758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一区134号

  迎风街派出所80343996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1号

  阎村派出所89318032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11号

  星城派出所80343996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1号

  霞云岭派出所60367060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上石堡村临11号

  西潞派出所89360073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北潞冠18号

  史家营派出所60398092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村四区58号

  石楼派出所89300653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府前街临11号

  十渡派出所61348110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东坡10号

  长阳派出所80358876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临1号

  通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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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仓派出所69536503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391号

  北苑派出所80880556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67号院1号

  新华派出所69517648北京市通州区吉祥园小区19号楼

  宋庄派出所68590859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南宋庄派出所

  永顺派出所80887115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城辛庄1号

  徐辛庄派出所89568046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临85号

  张家湾派出所61568975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2号

  西集派出所61576329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38号西集镇政府东侧

  牛堡屯派出所68583130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牛堡屯派出所

  胡各庄派出所89580601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路胡各庄派出所

  马驹桥派出所60590321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工业区东路7号

  次渠派出所69503269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大街次渠派出所(第三医院西侧)

  郎府派出所61558113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金各庄临63号

  漷县派出所80580772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派出所(漷县镇政府东侧)

  甘棠派出所61525629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临91号

  觅子店派出所80567204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派出所(金三角商贸城西侧)

  梨园派出所81533914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云景东路80号

  台湖派出所61530839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大街11号

  大杜社派出所61589112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181号

  永乐店派出所69560058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镇政府北侧

  于家务派出所80534586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派出所(于家务卫生院向西200米,十字路口北侧)

  玉桥派出所81582211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76号

  焦王庄派出所89517886北京市通州永顺镇陈列馆路475号

  顺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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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石槽派出所60421237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街5号

  大孙各庄派出所61430600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15号

  后沙峪派出所80494755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安富街8号

  李桥派出所89426110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东上坡街133号

  龙湾屯派出所60462209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

  南法信派出所69473378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3号

  仁和派出所69439110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9号

  天竺派出所80462361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右街5号

  北小营派出所60483192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水色时光小区西侧

  高丽营派出所69499674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政府院内北侧

  空港派出所80491118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派出所裕民大街6号

  李遂派出所89481985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潮华路沟北段甲38号

  木林派出所60456202北京市顺义区顺焦路木林段56号

  牛山派出所69418220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府前街11号

  胜利派出所81495046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2号

  杨镇派出所61455658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一街村环镇东路27号

  北务派出所61421917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院内

  光明派出所69448081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大东路8号

  张镇派出所61483012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孙路段7号

  马坡派出所69405811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成大街15号

  赵全营派出所60443411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板桥大街1号

  南彩派出所89477038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路俸伯段51号

  昌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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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派出所61731562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984号

  昌平派出所69740281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西路4号

  崔村派出所60724727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西侧

  东小口派出所84811950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387号

  回龙观派出所62710405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北路回龙观派出所

  史各庄派出所52566467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270号

  马池口派出所60758554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临807号

  南口派出所69778042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20号

  延寿派出所60763949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316号

  南邵派出所60732444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大街59号(南邵地铁站A出口)

  平西府派出所81788110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9号平西府派出所

  沙河派出所69732136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展思门路3号

  小汤山派出所61792750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顺沙路88号东侧

  十三陵派出所89761214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6号

  兴寿派出所61726478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2号

  天通苑南派出所81775801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一区73号楼

  龙园派出所80755957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东大街183号

  霍营派出所81701919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黄平路0911号龙锦苑东二区西侧

  北流村派出所89774678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政府街8号

  松园派出所89781949北京市昌平区亢山路1号(亢山广场南侧)

  北七家派出所61757131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262号

  阳坊派出所69760532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院内

  大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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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臧村派出所61256317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8号

  采育派出所80272976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育大街28号

  安定派出所80232110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定康路8号

  德茂派出所67985355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德茂派出所(德茂加油站往南500米路西侧)

  观音寺派出所69266375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69号

  红星派出所87918527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镇政府西侧200米

  黄村镇派出所61233490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大兴第十小学北侧对面

  金星派出所61286293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金大路18号

  林校路派出所69266165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巷7号

  庞各庄派出所89283257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路88号

  清源路派出所60211083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西里小区内

  孙村派出所61267591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磁魏路5号

  团河派出所60213876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基地广茂大街二段20号

  魏善庄派出所89204288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红绿灯向东100米路北

  西红门派出所60242702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双星桥往东800路南

  兴丰派出所69235863

  -807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58号

  亦庄派出所67873288

  -803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广德中巷7号

  瀛海派出所69270087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京福路瀛海段瀛海派出所

  榆垡派出所89212833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垡路6号

  长子营派出所80264119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

  礼贤派出所89273834北京市大兴区礼贸路58号

  青云店派出所80281015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104国道南9号

  天华路派出所6786200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西路甲1号

  博兴路派出所67850997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七路6号

  天宫院派出所89292632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50米东路北

  怀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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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河派出所69650224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13号

  龙山派出所69601007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56号

  怀柔镇派出所69623117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0号

  桥梓派出所69678767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808号

  密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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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滨河派出所69086092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3号

  十里堡派出所89022279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

  平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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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河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兴谷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渔阳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东高村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大兴庄派出所69961677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

  延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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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派出所69175210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湖北东路109号

  夏都派出所60168661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街21号

  康庄派出所69131176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镇政府东

  清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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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河派出所01085225040

  -6106天津市宁河县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公安分局派出所

  55.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京可以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及6项基本公共服务、9项便利措施,与北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

  市人力社保局:http://www.bjrbj.gov.cn/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http://zjw.beijing.gov.cn/

  市卫生健康委:http://wjw.beijing.gov.cn/

  市教委:http://jw.beijing.gov.cn/

  市文化和旅游局:http://whlyj.beijing.gov.cn/

  市司法局:http://sfj.beijing.gov.cn/

  市交通委:http://jtw.beijing.gov.cn/

  市公安局:http://gaj.beijing.gov.cn/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biz/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http://gjj.beijing.gov.cn/

  北京法律服务网:http://bj.12348.gov.cn/

  台胞在京生活、生产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求助:

  (1)市政府便民电话(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12345

  (2)北京市台胞服务电话:55564223

  或拨打各行业领域的咨询服务电话,享受相关便捷服务:

  交通服务:

  铁路 12306

  国航 95583

  海航 95339

  南航 4006695539

  东航 95530

  深航 95361

  厦航 95557

  山航 95369

  银行服务:

  工商银行 95588

  建设银行 95533

  农业银行 95599

  中国银行 95566

  交通银行 95559

  北京银行 95526

  浦发银行 95528

  民生银行 95568

  兴业银行 95561

  中信银行 95558

  深圳发展银行 95501

  华夏银行 95577

  招商银行 95555

  广发银行 95508

  光大银行 95595

  通讯服务:

  查号台 114

  中国移动 10086

  中国联通 10010

  中国电信 10000

  中国邮政 11185

  中国联通电话导航  116114

  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  118114

  保险服务:

  社保服务查询 96102

  中国平安保险95511

  中国人寿 95519

  中国人保 95518

  太平洋保险 95500

  新华人寿保险 95567

  泰康人寿保险 95522

  生命人寿95535

  快递服务:

  顺丰速运 95338

  中通快递 95311

  申通快递 95543

  EMS 11183

  圆通速递 95554

  中通快递 95311

  韵达速递 95546

  天天快递 4001888888

  百世快递 95320

  德邦快递 95353

  宅急送 4006789000

  中铁快运 9557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12333

  法律援助 12348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12330

  住房公积金12329

  纳税服务12366

  妇女维权公益服务12338

  残疾人服务12385

  总工会职工服务12351

  农业信息服务12316

  防震减灾服务12322

  海关服务12360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 1230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12328

  城市管理首都环境建设12319

  自然资源违法举报咨询12336

  环境保护举报12369

  能源监管12398

  消费者投诉举报12315

  价格举报12358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12350

  扶贫监督举报12317

  文化市场举报12318

  文物违法举报12359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12363

  证监会服务12386

  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12378

  网络不良垃圾信息举报12321

  供电服务 95598

  天气预报 12121

  报时台 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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