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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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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市教委)

  申报条件: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要求,内地(大陆)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首次招收港澳台学生前,须于上一年度的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备案材料,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中央部委或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备案材料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负责接收市属高校备案材料并向教育部提交备案工作。

  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1)学校基本概况;(2)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3)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5)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等。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99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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